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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关牢”挥发性有机废气 保护每一个人的健康

来源:嘉善生态环境 作者:孙丰泽 赵宁宇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4-21 11:12:05

2018年12月19日10时30分,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执法人员对嘉善超悦绒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当事人主要生产植绒布,拥有植绒生产线两条,第三条生产线于2018年10月1日开始安装,检查时正在进行调试,尚未密封。检查现场当事人正在组织生产,生产废气经过收集后通过车间顶层的处理设施排放,处理设施运行正常。但是当事人生产车间密封门、调胶车间密封门及车间顶层窗户未关闭,未能保证生产线的密封。当事人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却未在密闭空间或设施中进行,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

当事人未在密闭空间或设施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肆佰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挥发性有机物,即我们所说的VOCs,是指沸点在50―250℃之间的化合物,室温下饱和蒸气压超过133.32Pa,在常温下以蒸气形式存在于空气中的一类有机物的总称,具有高污染、强挥发性的特点,油漆、涂料和胶粘剂等均是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主要来源,其中植绒行业是这一类型污染的重灾区。

对于植绒行业废气的整治,环保部门采取了各项积极的措施,包括推广企业使用环境友好型的环保原料,鼓励企业优化车间,严格执行废气分类收集等,通过持续的改进工艺来推进企业清洁排放,其中推行密闭化生产是一项具有显著成效的举措,但是在大力度的行业整治的前提下,仍然不能引起部分企业的重视,出现了生产条件不达标的情况。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危害极大,达到一定浓度时,短时间内就可以使人感到头痛、恶心、呕吐、四肢乏力;严重时会抽搐、昏迷、记忆力减退;长期积累会伤害人的肝脏、肾脏、大脑和神经系统,甚至有可能致癌。不将其密闭处理直接散逸在空气中,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一线操作工人。所以,环保部门的要求,不只是对生态环境的负责,也是对行业从业人员健康的负责,希望此次处罚能够让相关行业从业者重视起来,真正的理解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是跟每个人息息相关的,从而不再将环境保护的要求当做是一种约束,而是以更加主动的姿态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建设中来。

(编辑;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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