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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今起施行 个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最高罚300元

来源:重庆日报 作者:郭晓静 崔曜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3-01 10:48:02

2月28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城管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1日起施行。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条例》共九章,六十九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条例》明确,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根据《条例》,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还将餐厨垃圾作为一类特殊厨余垃圾进行专门管理,要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定期申报,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按照约定时间将收集容器放置于指定收集地点。

根据《条例》,重庆市将探索建立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探索建立计量收费、差别化收费、利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全市还将对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实行统筹兼顾,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可以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农户缴纳等方式筹集。

此外,《条例》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政府绩校考核体系。《条例》明确: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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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如何结合重庆实际更好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市城市管理局市容处处长舒亮伟、市城市管理局法规处处长游连生、市城市管理局垃圾分类推进办负责人易宏志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与时俱进 细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各环节

市城市管理局垃圾分类推进办负责人易宏志表示,相比之前的《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条例》与时俱进地对我市垃圾分类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管理进行了细化。

“重庆垃圾分类工作起步早,不过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不断加速,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断增长,原有的办法已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需要。”易宏志介绍说,去年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条例》,实施起来将更有力。

另一方面,《条例》明确的生活垃圾分类类别,与之前相比也有了变化。2019年我市施行的《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条例》根据国家最新垃圾分类标准,将生活垃圾分类类别明确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这只是表述上的变化,实际上易腐垃圾与厨余垃圾所涉及的范围基本是一致的,主要还是餐厨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易宏志称。

助力“双碳”垃圾源头减量,减少碳排放

市城市管理局市容处处长舒亮伟提到了一个数据: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已经接近40%,超过了国家标准。“在此基础上,《条例》要求的垃圾源头减量能促进碳达峰与碳中和‘双碳’目标实现。”舒亮伟表示。

比如,《条例》要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本着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与保障生产生活安全的要求,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建立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工作机制。舒亮伟称,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同时,《条例》也考虑到了我市农村的实际情况。”舒亮伟介绍说,对农村产生的厨余垃圾,优先采用生化、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可以就近就地处理。“通过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处理,能实现垃圾源头减量,有助于减少碳排放,实现‘双碳目标’。”舒亮伟说。

厘清责任 管理者责任重于投放主体

“从《条例》可以看出,对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的处罚远比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要重。”市城市管理局法规处处长游连生表示,其法理依据主要有三点考量——

首先,生活垃圾投放区域主要集中于单位、学校以及住宅小区等区域,在此类区域中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与单位工作人员、教职工和学生、住户等生活垃圾主体之间客观上存在管理、服务等关系,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能够基于上述关系对生活垃圾投放主体的分类投放行为产生实质性的监督、引导作用。

其次,在现有生活垃圾转运模式下,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是生活垃圾进入转运环节的源头,对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配置相对较重的责任,有利于贯彻生活垃圾分类的源头治理。

第三,在国内其他地区的地方立法中,亦采取了相同的责任配置模式,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同时,《条例》也体现了公平原则,例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垃圾处理费,即谁产生的生活垃圾多,谁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大,谁就多付费。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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