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环境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提起,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渔箭分公司、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含有六价铬等危险废物的废水12吨,造成荣昌区通安河严重污染,要求其承担违法排放造成的损失和生态修复费用29万余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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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环境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提起,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渔箭分公司、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含有六价铬等危险废物的废水12吨,造成荣昌区通安河严重污染,要求其承担违法排放造成的损失和生态修复费用29万余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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