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水务 大气 固废 绿色发展 自然资源 人物 环保展会 企业 环保会客厅 国际资讯 政策 NGO

人物

旗下栏目:

常纪文:制定“生态文明促进法”正当其时

来源:环境保护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7-20 16:15:22

2018中国生态环保大会暨第三届绿色发展论坛于7月19日在青海省西宁市召开。原全国政协人资环委副主任、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王玉庆主持会议。中国工程院院士、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院长王金南,中国科学院院士、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国际生态学会副主席、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傅伯杰,原环境保护部总工程师、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万本太,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高吉喜,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发表了主旨演讲。本届大会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主题,来自国家部委、科研院所、地方环保部门、非政府组织、企业及媒体500余名嘉宾出席了会议。

1532065947867581.png

(西宁晚报 黎晓刚摄)

常纪文就“生态文明促进法的制定问题”作主旨演讲,从立法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常纪文指出,中国已经进入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社会,需要将生态文明以法制化的措施融入国家生活的主战场。但是,目前缺少一部有关生态文明促进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制定专门的生态文明促进法律,可以从宏观、系统的角度为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指明方向,做出规划,提出要求,也可以让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方面的规范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目前,我国关于生态文明的法律规定分散,缺乏有机的整合,不能形成明确、统一的要求,发挥的指导作用也较为局限。制定一部专门的生态文明促进法,统领各部门法中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条款,将使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基础更加扎实,规范体系更加完备,实施更加有力,效果更加显著。

常纪文表示,根据各方面的讨论来看,关于生态文明立法的名称有以下几个选择:一是“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二是“生态文明促进法”,三是“生态文明法”。其中,“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的名称仅涉及建设,不涵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所以标题的关键词缺失必然导致立法内容的缺失,不全面,不能达到该法的立法目的;“生态文明法”涉及生态文明的方方面面,名称太大,过于宽泛,立法时难以聚焦,导致立法缺乏重点,实施起来操作性难,因此也不可取。由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的基本法律应当是一个原则法、框架法,对生态文明的建设和改革作出基本的原则性规定,因此“生态文明促进法”的名称,相对其他两个选择而言,更加合理一些。

首先“生态文明促进法”应是一部涉及“五位一体”的法律,即它不仅仅是环境保护法或是环境保护促进法,而应当是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一体化发展的综合性法律,是涵盖“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三方面基本内容的综合性法律。其次,”生态文明促进法”应是一部以促进为手段的法律。该法应从各方面促进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因此主要内容的规定宜粗不宜过细。 再次,”生态文明促进法”应是一部综合性和协调性的法律。此外,”生态文明促进法”应是一部将推进国内生态文明建设和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的法律。

(逍遥客)

版权声明:本网注明来源为“国际环保在线”的文字、图片内容,版权均属本站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本文出处:http://www.huanbao-world.com 。同时本网转载内容仅为传播资讯,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首页 | 资讯 | 水务 | 大气 | 固废 | 绿色发展 | 自然资源 | 企业 | 环保展会 | 国际资讯

电脑版 | 移动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7-2019 国际环保在线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13862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