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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亚军:建立“消费者责任延伸制度”初探

来源:E20水网固废网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2-22 09:41:31

要解决垃圾分类产业链的问题,需要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整个产业链如何打通并有合理的利润,二是如何保证原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对于上述问题,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研究院垃圾分类委员会主任、贵州高远环保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固废网金牌专栏作家兰亚军从制度设计的角度,进行了深度思考并形成系列文章,本文为第三篇。

在介绍完收运处环节的制度设计后,这一篇我们来谈谈消费环节的制度设计。

看到文章的题目,大家可能就会联想到目前在很多发达国家正在开展的“生产责任延伸(EPR)”制度。没错,本文是在了解和学习生产责任延伸制度的制定目的、意义和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创新而来的。

作为消费环节的主体,消费者的作用是巨大的。因为,所有有形的商品或者产品,经过消费者使用或服务后,都会变成垃圾,区别只在于形态的不同,时间或早或晚的不同而已。这里的消费者,不言而喻,既包括居民个人,也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商铺等公共机构。

一、目前收运处环节的现状

1、购物很随心。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欲望也在增加。“有钱就任性”,购买东西很随心。很多年轻人,经常就是“买买买”。特别是在网络购物发达的今天,更是如此。据了解,今年天猫双十一总交易额突破2135亿元,较去年1682亿元的纪录增长近27%,预测会有18.7亿件快递包裹。随之而来的是,大量快递包裹产生的包装垃圾。按照每个快递0.1公斤的包装计算,将产生近20万吨的垃圾,这其中大约只有一成左右得到回收再利用,其它的,都进入终端——填埋或焚烧了。

2、扔垃圾很随意。扔垃圾很随意,一方面垃圾可以不用分类,什么垃圾都一袋扔出。另一方面 ,扔垃圾也不用分时间,随时随地都可以扔;扔多扔少,也“悉听尊便”,没有数量上的限制。关键的是,人都是有惰性的。“能躺着不愿坐着,能坐着不愿站着”,以至于,在实际的过程中,虽然,垃圾桶到处可见,但有些人就是不扔进桶里。还有,楼上撤个桶,还要兴师动众的。所以,网上很多外国人都在评论,“在中国,扔垃圾很方便”。

3、交费不乐意。虽然“购物很随心,扔垃圾很随意,但交费却不太乐意”。居民家庭产生的垃圾,有些根本不交垃圾处理费,有些交也是不太乐意的,而大部分都是“象征性的”缴纳一点垃圾处理费,根本就不能覆盖垃圾处理全成本,把垃圾处理完全当成“公共福利性”事业上,以至于财政的压力日益加大。

二、消费环节的无限制消费带来的弊端

1、浪费惊人。正因为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客观上也助长了国人长期铺张浪费的恶习。据央视报道,中国人每年在餐桌上浪费的粮食价值高达2000亿元,被倒掉的食物相当于2亿多人一年的口粮。还有很多衣服等,大半新,甚至是全新,只可能款式过时了,也都被当做垃圾扔了。当然,现在有些城市还有废旧衣物捐赠,个别的还能再次利用。

2、垃圾围城。由于垃圾的无限制产生,很多市场已“垃圾围城”。据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提供的数据,目前,我国人均生活垃圾年产生量为440kg,2016年,全国城市垃圾的年产生量近3亿吨,而且每年以8~10%的速度增长。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累积堆存量已达70亿吨,占地80多万亩,全国600多座城市,除县城外,已有2/3的大中城市陷入垃圾的包围之中,1/4的城市无地可埋。严重影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3、财政不堪重负。由于长期把垃圾处理行业当做纯公益和社会福利事业,由于大量的垃圾产生,财政压力日益加大,原本理应更多投入的诸如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领域的财政资金,结果,无端的被垃圾处理“消耗”了。

三、消费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理论依据

1、产品变垃圾原则:消费者用的每一件物品,最后都会变成垃圾,大到电视、冰箱、洗衣机、沙发、家具,小到鼠标、中性笔、电池,使用后都会变成垃圾。区别只在于,最后它们的形态不同,变成垃圾的时间早点晚点而已。

2、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垃圾分类是以法治为基础,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一方面,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所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定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有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依靠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公民能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根据公民所尽的义务确定;同样,公民的义务,也是根据它所享有的权利确定的。

所以,在享受购物和扔垃圾的权利,也要承担垃圾分类的义务以及交纳垃圾处理费的义务。

3、全生命周期管理原则:垃圾的首要属性是污染物,它的无害化、资源化是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垃圾的本身是低价值或无价价值的东西,是不会产生经济价值的,只能从全生命周期,生产环节或消费环节考虑提取处理的费用。

四、消费者责任延伸制度的主要内容

消费者责任延伸制度(Extended consumer responsibility)简称ECR)。

1、减少垃圾制度。  这里的“减少垃圾”是指,尽量节约、能不消费尽量就不要消费,根本杜绝浪费;减少一次性产品的使用,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使用二手产品或再生产品等。有人会说,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垃圾自然就产生多了。其实,生活水平的提高与垃圾的产生并非成正比关系。比如:台北每人每日垃圾量由1995年的1.12公斤,通过垃圾分类,减少到2009年的0.39公斤,减少65%;韩国通过垃圾分类,1995年人均日生产垃圾为2.3公斤,2006年则为0.95公斤,减少58.7%。

2、垃圾分类制度。对已产生的垃圾,从家庭从源头开始实行分类,并实行“定时定点”投放,实行垃圾不落地的收运方式,改变现在扔垃圾“太便利”的生活方式。

3、保护环境制度。 在大街上不乱扔垃圾,同时,还积极宣传动员“节约资源、杜绝浪费”制度,保护我们的生活环境。

4、垃圾处理费制度。落实垃圾“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的制度。

5、成立社区基金制度。成立垃圾分类回收基金,一方面 ,用于垃圾分类宣传、动员、研究等费用,另一方面用于补贴回收低价值物品的费用,如玻璃、泡沫、厨余垃圾等,以弥补市场失灵而造成这些产品无人回收的问题。基金来源一是政府拨款,二是单位或个人捐助,三是实行消费者责任延伸制度或押金制度。

6、押金制度。  借鉴国外或我国台北市的押金制度的做法,对低价值的如玻璃瓶、电池收到一定的押金,消费者在使用完将用过的玻璃瓶和电池等交到指定地点后退回押金。

五、如何实现这些制度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制度的建立,不是同步进行的,需要一定的先后顺序。

1、制定制度的科学性。顺应人性,结合国国情,科学合理的制定。如果制度设计本身有问题,那么,肯定是执行不好的。需要走出校门或机关门,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才有可能将制度制定出来。

2、制度的可操作性。要进行多方调研,明白利益主体的,先小范围内试点,再优化。并有过程思维,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手段和方法,不能急于求成,采取宣传动员发动、经济标杆拉动、社会道德方式来推动。

3、制度的经济性。制度是需要成本的,从立项、制定、到执行,都是需要成本的,成本太高则不具有可持续性。

4、制度的系统性。要结合环境、文化等软制度和或非正式制度,要考虑制度的配套和协同,需要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等手段综合实施才。不很单兵突进,更不互相矛盾。

六、消费者责任延伸制度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EPR)的关系

1、目的都是减少垃圾的产生。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概念(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简称EPR概念),最初是由瑞典隆德大学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教授在1988年给瑞典环境署提交的一份报告中提出的。他认为,延伸生产者责任旨在保护环境,降低产品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它通过使产品制造者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对产品的回收、循环和最终处置负责来实现。这一概念明确了产品被消费后,在废物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环节中的责任主体。随后各发达工业化国家在其循环经济立法中也纷纷引入EPR概念,设定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并在循环经济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所以,它们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减少垃圾的产生,减少对端处理的压力,同时,对资源的再回收利用。

2、重点不同

消费者责任延伸制度,主要是征对消费环节的制度设计,旨在通过消费者的责任延伸,减少垃圾产生或对垃圾进行分类,生产者延伸制度主要是生产环节的制度设计,一方面,是在生产环节就考虑处理时的方面 ,另一方面,将垃圾处理的成本考虑在内。目前,我国有些产品已部分领域在推进生产责任制度,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也还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3、内容不同

因为环节不同,也注定其内容也不同。消费者责任延伸制度就如本文讲的减少垃圾产生制度、垃圾分类制度、缴纳垃圾处理费制度等,而生产责任延伸制度则包括环境损害责任、经济责任、物质责任、信息披露等制度。

七、总结

在垃圾产量越来越多、“垃圾围城”的形式日益严重的今天,建立“消费者责任延伸(ECP)制度”刻不容缓。当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消费者责延伸制度”也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子系统。本文只是“粗线条”的提及一下,实乃抛砖引玉之作,需要这方面研究的专家、学者一起来探讨和完善。

(编辑;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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