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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兴: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责任基础与合理界分

来源: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1-07 11:27:31

摘要: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正成为污染治理模式创新发展的一个新方向,其专业化、集约化优势可减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助力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但是其顺利推进还倚赖法律制度的支撑特别是法律责任的明晰化,需要适当的合同安排并对现行制度进行立法完善或者适应性解释。一方面,污染治理第三方主体与作为委托方的排污者或政府之间的法律责任划分应当明确,即以委托转移的污染治理责任明晰化为基础,根据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合同约定来合理安排第三方的污染治理责任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衔接委托人的义务并与委托方的法律责任明确界分。另一方面,第三方主体作为特殊的“排污者”,在政府环境管理中还应当承担相对独立的法律责任,以委托合同的约定为前提可以由政府直接追究其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进而与排污者的法律责任在合理界分的基础上相互衔接。

一、问题的提出

治理环境污染本是直接产生污染的排污者的责任,或者在排污者不明、污染集中处理时转化为政府责任。传统的“谁污染、谁治理”模式囿于一些企业过于注重经济利益、环保意识淡薄、技术水平有限等原因,短板明显。于此情形下,排污企业或单位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专业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第三方治理模式得以推行,成为当前我国污染治理模式创新发展的一个新方向。这种新模式借助第三方污染治理企业的专业优势和规模效应,以及在完成污染治理目标上的成本和效果优势,来实现降低企业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之目的。其借市场之手明确和落实污染治理责任的安排被认为是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有效措施。更进一步言,其也是传统国家治理模式的补充与创新,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可缺少的途径和方式,为当前解决和治理环境问题的重要实践探索,现实意义自不待言。

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发布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以下简称《意见》),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又出台了《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展开提供明确的政策指引和一定的操作规则。但是,在我国现行的以排污者责任为中心的环境法律制度设计下,作为最重要污染治理主体的第三方在相关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不明、责任不清,《意见》和《实施意见》尝试在不改变现行法律责任框架之前提下推进第三方治理模式,要取得理想的实施效果存在一定困难。

于是,如何分配第三方治理中各方的法律责任便成为该模式顺利推进的关键性问题。对此,学界虽已有初步的理论探讨,但对该种法律关系下法律责任的分析多限于各方责任范围和性质之争,提出的问题繁多而解决方案却失之笼统。笔者以为,虽然现行立法可以为污染第三方治理各方法律责任的厘清提供基本的规范来源,但对排污者与第三方之间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转移该如何处理仍有些棘手,换言之,尽管第三方治理合同可以对排污者与第三方治理主体的责任分配作出约定,但是违法排污的行政责任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由合同约定,理论上不无疑问,实践中也多有争议。鉴于此,根据《意见》“抓紧出台第三方治理的规章制度,对相关方的责任边界、处罚对象、处罚措施等”的规定,需要通过制定、修改法律法规或扩展解释法律来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责任制度。具体来说,应当充分认识第三方主体的加入导致的污染监督管理关系的复杂化问题,以污染治理责任的界定和转移为基点,分析委托人与第三方治理主体间的合同关系特别是法律责任安排特殊性,以及第三方主体在污染治理中的特殊法律地位和承担责任的障碍,发现明确第三方治理法律责任制度的现实困难,再以相关法律理论为指导,提出合理的法律责任安排方案特别是行政法律责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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