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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劲:环境法学的中国现象(3)

来源: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1-29 13:16:16

4.短板补足:通过夯实基石范畴应对“两张皮”现象

环境法学研究的致命性缺陷与问题在于“两张皮”现象,这种现象随着环境法学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凸显。具体体现在:为追求法学核心期刊发表,大多环境法研究选题要么与环境法治需求不相符,要么将西方问题中国化,现有环境法学研究不能满足立法和执法实践的需求。

回到现实中,环境法治实践依然需要借用甚至是强力依赖传统的法方法和法手段,环境法学半个多世纪以来虽然在促进传统法律制度应对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关系改变上有一些突破,但总体上还是很难。环境法学研究所依赖的社会科学解释方法甚至包含自然科学的多学科解释方法,与传统法解释论之间存在分歧。如此一来,看上去环境法研究有些火热(相关学科杂志和期刊发表居多),但受限于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的选题、解释论和方法论与现实需求存在较大的距离,作为法学学科,环境法学基本概念与基石范畴的研究尚未深入展开,环境法学理论对环境执法者的行为研究力度不够。一方面法的理念(效率、公平、价值、安全、正义)似乎并不为政府所看重——研究成果和立法实践有一定距离;另一方面,政策与行政的原理和方法占解释论主导地位。作为法学学科的环境法学研究需要高大上,需要契合传统法原理和方法,但是这些法的理念(效率、公平、价值、安全、正义)似乎并不为政府所看重。

另一方面,在凝练环境法学研究的基石范畴方面,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本能利用行为与开发利用行为的界分、以环境享有权为核心的环境法上权利类型的确认,日渐深入人心。其中,本能利用行为利用的是环境提供的生态效益和功能,开发利用行为则利用的是环境提供的纳污容量与自然资源,因为地球环境功能的有限性,两类行为主体之间存在着相互利益而此消彼长的关系以及利用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在现有范围内最大幅度提炼了法学视角下人类与环境相关的行为的实质内核。而环境享有权理论在前承既有环境权理论发展的同时,也为后接理想的环境享有图景中正在形成的日照、达滨、亲水、远眺等具有主观审美价值的权利形成,提供了新的解释空间和方向。

值得一提的是,最近十多年中国法学期刊发表论文的导向,也是造成法学研究与社会关切问题呈“两张皮”现象的重要外在因素。我认为,作为职业型的应用学科,法学应当注重以法规范“定分止争”的作用为研究对象,以解决社会现实存在问题为导向。以我对日本和欧美诸国法学期刊论文选题的观察,除法学院自行编印的法学刊物以刊发长篇大论、学理性强的论文为主外,社会公开发行的知名法学杂志的选题和论文几乎都以一定时期社会关切的问题为导向。而中国的法学期刊在选题上似乎不太看重对社会关切重大问题的分析判断和谋求法律解决的应对之道,经常看到的是以作者个人自命问题认定为重大问题,或者论据分析“越玄越好”。在这个只以法学核心期刊评判法学院校教研人员研究业绩和应对法学学科的发展为需求的背景下,不仅环境法学者在法学期刊上发表论文的余地和空间在变小,而且法学期刊发表的论文也呈与政府和社会关切重大问题相脱节的“两张皮”现象。

四、结语

环境法学在学科论意义上,是在应对环境问题的法律不断增多,从而导致法律解释论和方法论在传统法解释论基础上发生改变并逐步进化出一整套理论学说与方法的背景下产生的。从研究对象看,环境法学是以环境保护的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对象的法学学科。从本质特征看,环境法与其他传统法具有共通性、也有独特性,而这种独特性,很可能为传统的法学研究话语与范式所排斥,但必须为环境法学研究所坚持。

从法的发展看,传统法的分化是必然的。环境法学是法学学科分化与传统观念变革的结果,是顺应进入生态文明的人类社会的必然产物。在部门法律层面,环境法是各部门法律应对环境问题的解决而通过环境立法集合各种制度措施的产物,“民法帝国主义”(传统法也有民商合一与分离问题)的解释论正在被弱化。这种大趋势也要求我们不要局限于法教义学解释看待环境法学研究问题,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解释同样能够指引法律规范的设立与适用。此外,在法学学科层面我认为环境法更多地表现出一种方法论学问的特点。对于一个具有这种特点的学科而言,独立性问题并不是首要需要考察的,只要有社会需求,其学科发展便会水到渠成。

而从环境法学学科内部看,环境法学存在独特的基石范畴体系,但是当前对这些概念范畴的论证和解释尚不缜密,健全尚需时日。目前,环境法律实施中属于法律适用问题的实证研究和分析的总量还不够大,不足以支撑环境法学概念范畴的解释。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在一国法学研究体系内部,环境法学是应用法学学科,也是一门法学方法论的学问。将环境、资源(与能源)法律合而为一上升为法学专业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有利于从总体上促进环境法和自然资源等法律的理论与实践的深化和发展,也与现行国家立法机关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权的分配和机构设置相衔接。但是,由于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的立法目的和保护法益截然不同,将环境法学、自然资源法以及能源法合并,取而代之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为一门独立的法学课程未必是最优化的选择。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这种学科设置还会导致整合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法学体系的基石范畴、理论构建和学理解释上出现混乱。

环境法革命也好,改良也好,体现了环境法学者摆脱传统束缚的勇气和努力。但是仅仅解构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建构。这可能是环境法学人面临的最大的、也是最有意义的任务。

(编辑:Nico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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