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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刘怀平代表再呼吁:请给第三方治理法律地位

来源:中国环境新闻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3-08 09:46:57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科达洁能总裁、江苏科行环保董事长刘怀平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科达洁能总裁、江苏科行环保董事长刘怀平再次呼吁,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条款,确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法律地位。

时隔一年,有过一次“上会”经验的刘怀平代表明显更具针对性,作为环保产业界为数不多的全国人大代表,他所提交的关于环保产业的一项议案和一条建议中,把关注的焦点都指向了第三方治理。

刘怀平在驻地接受采访

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前阶段,环保产业发展面临研发质量不高、科技支撑不强、人才储备不足、环境监管机制不科学等问题,尤其是缺乏科学的监管机制和治理模式。”刘怀平表示,采用第三方治理可以有效减少企业造假、降低治理成本、减轻监管压力,并有利于推动环保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所谓第三方治理,其所指的就是排污方通过支付费用的方式,将所产生污染委托第三方专业环保企业进行有效治理,同时,由生态环保监督部门对污染治理结果实施监督。

刘怀平认为,环境治理兼具专业化和公益性的特点,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中,其关键就是实行专业化分工,使排污及治污实现主体分离,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将环境污染治理由以往“谁污染,谁治理”转变成为“谁污染,谁付费”。同时,极大调动了社会化力量参与环境监管,缓解当前生态环保主管部门环境监管面广、量大、人手不足、专业手段欠缺的困境。

未明确界定排污企业以及第三方治理企业的法律责任

自2013年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在我国国家环境政策层面提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来,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已经有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制度雏形,而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还尚无第三方治理的相关条款。

“当前,虽然我国工业污染治理逐渐从‘谁污染、谁治理’的传统思路向‘谁污染、谁付费’的模式转变,第三方治理也已取得了一些效果,但仍存在处理能力不足、法律责任未明确、缺乏有效监管以及考核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导致污染治理效果并不显著,并同样存在偷排漏排、数据造假等问题。”刘怀平总结为,缺少顶层立法设计及政策制定、相关法律责任未清楚界定、未构建市场准入机制及退出机制是目前推进第三方治理的主要阻力。

刘怀平告诉记者,虽然国务院发布了《第三方治理意见》,从国家层面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予以明确,但该意见并非法律法规,亦不能被直接适用于司法等领域,第三方治理制度的前景仍然混沌。

据了解,在目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实际应用过程中,由于有关法律政策支撑比较缺乏,并未能够明确界定排污企业以及第三方治理企业所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排污企业认为第三方治理企业已经接受污染治理,若达不到相关标准,第三方治理企业也就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然而,地方生态环保部门认为,对于排污企业仍需依法追究,同时对第三方治理企业也应当进行监管,从而有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情况。

与此同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因仍处于不断探索发展阶段,收费标准、治理效果评估、准入退出、约束机制等仍旧比较缺乏,很多排污企业并不积极选择第三方治理企业。

建议在《环境保护法》确立第三方治理的法律地位

为此,在此次提交的“关于在环保领域推进第三方治理的建议”中,刘怀平相比去年提出了更加细化、更具操作性的措施建议。

一是在《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第三方治理的法律地位。2014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涉及第三方治理的相关内容,使之成为环境法的基本制度。刘怀平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或者是在环境污染防治综合立法中,系统规定第三方治理,使之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环境污染防治,便于依法治污和依法环境监管。同时不再将第三方治理作为限期治理制度的后续制度和补充制度,即当限期治理制度失效时,才强制使用第三方治理手段,发挥其补救性功能。

二是明确排污企业及第三方治理企业相关法律责任。对于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企业进行污染治理这一模式,政府应当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其合法性,对于相关主体之间所存在相关权责关系应当明确界定。刘怀平认为,排污企业及第三方治理企业均属于环境责任中的主体,发生环境违法时应该双体同责,同时依据双方合作方式及环境违法具体行为,对其责任进行具体界定,从而使各个方面责任能够更加明确,为第三方污染治理提供较好基础与保障。

三是构建第三方治理相关市场准入机制及退出机制。在实际开展第三方治理过程中,针对第三方治理企业,应当注意构建有关信用评价制度。对于第三方治理企业而言,在市场准入方面尽可能不设置强制性标准,可以进行信用评级,对于技术水平比较高且信誉比较良好的一些企业,政府可对其颁发相关证明,在对环境服务进行购买过程中,政府可对优秀企业进行优先选择,并且政府在进行环境服务购买时也可依据这一依据进行识别。

四是第三方治理纳入政府绿色考核范围。刘怀平认为,环境公共产品提供不能仅靠市场,还需要政府介入协调各方关系。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而言,市场对排污企业与第三方企业交易的调节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失灵”问题,因此更需要政府的监管和协调,为此建议将第三方治理纳入政府绿色考核范围。

五是对部分重点行业提出第三方治理限期试点。刘怀平建议,选择钢铁、化工等重污染行业或工业园区,对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根据新《环保法》,按日计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逾期不履行的排污企业,列出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布,并依据《行政强制法》有关条款,强制要求其以公开竞争方式引入第三方进行污染治理。

(编辑: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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