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水务 大气 固废 绿色发展 自然资源 人物 环保展会 企业 环保会客厅 国际资讯 政策 NGO

人物

旗下栏目:

于泽瀚:美国环境执法和解制度探究(2)

来源: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4-11 12:01:41

(一)合意行政裁决

合意行政裁决以约定潜在责任方执行环境清理工作的协议为主,可以约定的环境清理程序包括: (1) 污染清除措施; (2) 环境恢复性调查及可行性研究; (3) 环境恢复设计。合意行政裁决并不排斥其它协议内容,即只要在上述列明的环境清理程序内,可以约定其它协议内容。2016 年 11 月 22 日美国气溶胶公司名下的一家工厂发生爆炸,造成危险物质泄露威胁了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2017 年 12 月 7 日环保署与气溶胶公司和解达成了一项合意行政裁决,公司承诺在污染区域内快速实施污染清除措施,并且在周边居民中雇佣 40 余人进行环境清理工作。最终在数周内危险物质的泄露得到遏制,污染清除措施在环保署的监督和审核下完成。这是一个典型的合意行政裁决,其主要规定了潜在责任方执行污染清除措施的责任。除此之外,命令还要求执行清理工作时必须雇佣一定数量的当地居民,目的是增加周边社区成员收入。因此可以看到合意行政裁决的和解范围虽然有法条列明,但可以在阶段范围内约定和解方执行或限制执行某项协议内容,这一内容普遍为法定的环境清理程序之外的环境改善或社区福利工作,为执法寻求额外的行政收益。

《超级基金法》明确规定了合意行政裁决不得和解的情形: (1) 环境恢复措施; (2) 和解协议内容超过 50 万美元。若和解协议涉及环境恢复措施,或者当协议中所涉及的所有款项之和超过 50 万美元时,此法要求必须经法院审查后以同意令的形式方可约定。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效率,其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当合意行政裁决涉及的金额超过 50 万美金时,经检察总长 (Attorney General) 同意并签署后可颁布实施,若提交检察总长 30 天后未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则视作同意颁布实施,这一期间可经检察总长及环保署署长同意后延长。由污染区域的地区法院执行此命令。2015 年 3 月美国环保署与美国核能公司 (United Nuclear Corporation)、通用电气公司 (General Electric Company) 达成和解发布合意行政裁决,潜在责任方同意按照 2011 年 9 月制定的行动备忘录 (Action Memorandum) 和 2013 年 3 月制定的决策记录来设计由环保署选定的环境恢复措施方案,并建立一个永久处置库以控制危险物质。永久处置库的设计必须经过美国核管理委员会 (U. S. 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 的批准,该委员会与环保署共同完成对污染区域的监管。此外潜在责任方同意偿付环保署之前所有的成本支出,以及未来与此污染区域有关的费用,其和解的总额至少达到 1100 万美元,使得环保署的所有成本都得以收回。协议除了约定由潜在责任方承担环境恢复方案的设计工作外,还包含了对之前环保署清理工作的成本回收。这说明合意行政裁决不仅可以约定工作的执行责任,还可以约定包含成本回收等金钱偿付内容。另外,此命令涉及协议金额超过 50 万美元,适用了不得和解的例外情形。

(二)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是一项以协议形式存在的法律文件,可以由环保署与一个或者多个潜在责任方达成,无需经司法审查即可产生效力。可约定的协议范围为潜在责任方偿付环保署已经产生以及将要产生的污染区域环境清理成本。行政协议包含两种协议形式,成本回收协议 (Cost Recovery Agreement) 以及支付协议 ( Cash-out Agreement): 成本回收协议是指在潜在责任方偿付之前,环保署对此污染区域执行环境清理工作所花费的成本以及未来监督潜在责任方执行和解内容所需成本的协议; 支付协议是指潜在责任方不适宜执行环境清理工作的,在环保署完成环境清理工作之前,向其支付适当数额的预估成本的协议。两者的区别在于成本回收协议涉及偿付环保署已花费的成本,并不一定包含未来的花费。支付协议是指整个环境清理工作都由环保署承担,而潜在责任方应支付未来工作的预估成本,其必然包含未来的花费。根据环保署的规章要求,单独约定这两种协议时一般都适用行政协议的形式,但是当协议中有工作执行的内容时应以合意行政裁决的形式达成和解,如前文所述环保署与美国核能公司、通用电气公司所达成的合意行政裁决即包含了成本回收协议内容。

未经司法审查即可生效的和解协议主要解决的是环境恢复措施之前的责任分配问题。当和解内容仅涉及金钱支付问题时,不具有应急性,纠纷较少、争议不大,应当适用行政协议,但只要协议内容涉及工作的执行,则必须以合意行政裁决的形式达成和解。这是由于包含清理工作的协议相较纯粹的金钱给付协议涉及更为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合意行政裁决的协议模板包含了工作执行标准、工作分配标准等一系列问题的规则,行政裁决文书的制定在环保署内也有更为严格的审查监督程序。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极少以行政协议的形式达成和解,绝大多数为合意行政裁决。这是因为潜在责任方除非确实没有环境清理能力,不然都更愿意自行承担清理工作,这样更有利于其控制清理成本。

三、地区法院对执法和解协议的审查

根据 《超级基金法》的要求,和解协议中约定了环境恢复措施以及协议金额超过 50 万美元的,须提交司法审查,法院同意后以同意令的形式达成。法院对和解程序是否合法、协议内容是否公平合理进行审查,经法院同意、签署后才可形成同意令颁布实施。合意行政裁决、行政协议与同意令在颁布实施后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若和解方未执行协议或执行结果未达标准 ,将受到行政处罚。这两者并不是对立的和解形式,更多的是各司其职。在一个污染区域的案件中可能会同时存在众多的合意行政裁决与同意令,选择何种和解形式有时可能取决于潜在责任方的选择,但是大部分时候是取决于需要和解的事项处于环境清理工作的哪个阶段。

(一)同意令

同意令是法院对案件的最终裁决。诉讼前或审判前环保署都可以与潜在责任方进行协商,在双方达成一致后,经检察总长同意和批准,将和解协议提交至污染区域所在的地区法院,经审查同意后制作为同意令颁布实施。达成同意令后,环保署就不再对协议内容可能造成的环境与健康危害承担责任。

同意令可约定的环境清理程序包括: (1) 环境恢复措施; (2) 极少数情形下会约定污染清除措施、环境恢复性调查及可行性研究以及环境恢复设计。其可以约定的范围不仅涵盖合意行政裁决以及行政协议,还能约定环境恢复措施阶段的相关事项。同意令的和解范围之广体现了立法者对行政机关审慎的态度以及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这一方面归因于环境恢复措施的特点,其执行是一个长期过程,不具有应急性,因此法院有充足的时间对案情进行了解并做出公正的裁判; 另一方面,环境恢复措施的执行是环境清理程序最重要的阶段,其涉及的和解金额、执行年限都远高于之前的阶段,立法者出于对行政权的警惕,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与潜在责任方的和解必须受到司法的监督与审查,以此保证达成的协议不会侵犯私人权益与公共利益,不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在美国雪佛龙公司矿山污染区域案中,美国政府、新墨西哥州政府与雪佛龙矿业公司于2017 年 5 月 1 日在地区法院以和解结案,同意令约定: (1) 雪佛龙矿业公司将预计花费 1. 43 亿美元用于污染区域的清理工作; (2) 公司将在 275 英亩存放尾矿的矿井设施中实施一项试点项目,建立一个安装了地下水抽取系统的污水处理厂来防止污染物对水资源的影响; (3) 公司同意支付超过 520 万美元来偿还环保署过去用于监督污染区域清理工作的费用; (4) 公司将长期负责检测环境恢复措施施行的效果。协议约定了环境清理责任的承担以及关于环保署成本回收的两类内容。可以看出,同意令约定的和解金额往往十分巨大,一般都会包含环境恢复措施的内容。与合意行政裁决类似,行政执法机关往往会在同意令中要求潜在责任方做出环境改善或者社区福利工作,如本案中建立污水处理厂预防未来可能的危害,或者承诺在当地建设学校、医院等福利性设施等。

(二)责任的豁免

根据ADRA的要求,和解被认为是私密的协商过程,因此协议的达成不能被解读为潜在责任方的行为对人类或环境产生了的危害,也不能被认为是潜在责任方承认了其在污染区域的过错从而可以被追究法律责任。此规定一方面是为了激励潜在责任方自愿达成和解从而摆脱丑闻及诉讼的纠缠,另一方面出于对和解方的保护,防止第三方或者参与和解的某方利用协商过程或协议中的承诺来诉讼、追责,充分保障和解方的协商权益。

此外,由于超级基金案件往往有大量的潜在责任方,已和解方更加重视在履行协议义务后能否不再被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所纠缠。1986 年修正案规定了可在和解协议中约定免责条款,其主要包含约定不起诉 (Covenant not to sue) 以及赔偿豁免 (Contribution Protection)。

1.约定不起诉

约定不起诉条款由于涉及环境恢复措施因此只能约定在同意令之中,其是指和解协议中可以约定潜在责任方在执行完毕同意令后将不会再因为协议内容受到行政执法机关的起诉。环保署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与潜在责任方达成约定不起诉条款: (1) 约定不起诉符合公共利益; (2)约定不起诉将加快执行国家应急计划中所规定的环境清理措施; (3) 潜在责任方完全遵守同意令所约定的内容; (4) 所有环境清理工作已获得了美国环保署批准。法条规定了环境恢复措施执行完成的要素条件 ,只有满足这些条款约定不起诉条款才会生效,即在潜在责任方执行完同意令约定的责任之前,其并不能确保免受政府的起诉。虽然约定不起诉为已和解的潜在责任方提供了安全保障,但环保署必须在大多数同意令中设置 “重新打开”条款,在执行完毕环境恢复措施后产生了危险物质泄露或者造成泄露风险的未来责任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要求潜在责任方承担此责任,责任将会被限制为原和解协议的比例。当存在多个潜在责任方时,如果其中一个和解方无法承担未来的责任,那么意味着其余和解方将按比例增加责任以弥补差额。约定不起诉不是法定的,需在协议中约定才有效,对此环保署同意令模板中已经包含约定不起诉的内容。

2. 赔偿豁免

约定不起诉因为涉及到环境恢复措施的执行,因此只会出现在同意令之中,而赔偿豁免无须约定,是政府对已和解的潜在责任方权益的法定保护制度,《超级基金法》中所有达成和解协议的潜在责任方都可以获得赔偿豁免权。赔偿豁免制度的目的是让已和解方得到政府的保证,他们将不用承担以后来自其他潜在责任方的赔偿责任。为了鼓励和解,修正案增加了两个条款表明那些已经与联邦或者州政府达成和解的潜在责任方对于和解协议中涉及的事项将免于承担其他潜在责任方可能提起的赔偿责任。超级基金案件中潜在责任方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因此潜在责任方之间存在的大量的诉讼,此法赋予已和解方权利向未和解方进行索赔,来收回其成本。赔偿豁免促使潜在责任方愿意与政府达成和解,当被第三方起诉时可以就已和解事宜获得赔偿豁免的抗辩权。根据豁免条款可知,其免除的是已和解方就 《超级基金法》 下所可能承担的责任。

四、公众参与与执行监督

司法审查之外的公众参与程序是由环保署以规章、文件的形式分散确立的。2009 年,环保署为了呼吁公众参与并监督超级基金执法,对可能产生的公众参与活动汇总为公众参与计划(Community Engagement Initiative),其目的是提供公众参与与监督行政和解的机会。

由于同意令中可能包含环境恢复措施的执行以及免责条款,因此 《超级基金法》对司法审查中所应包含的公众参与与执行监督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程序要求检察总长在提交和解协议交予法院审查前以及法院在作出裁判前必须提供公众评议的机会。执行监督程序对同意令执行的标准及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可能产生的争议提供了解决途径。

(一)对行政主导的执法和解方式的监督: 公众参与计划

2014 年 9 月出台的 《环保署鼓励公众参与超级基金执行活动的汇编》(Compilation of EPAs Activities Encouraging Community Engagement in Superfund Enforcement),对公众参与计划中 15 个可能涉及的公众参与程序进行了汇编,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1) 寻找潜在责任方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2) 公开计划进行或者正在进行的协商和解,并且说明哪些可以公开、哪些不可以公开;(3) 公开合意行政裁决或者行政协议的建议稿,并允许公众在确定最终稿之前以评议或公开研讨会的形式参与建议稿的修改; (4) 由区域检察官对污染区域的公众参与计划是否准确执行进行审阅; (5) 环保署应当公开污染区域的相关信息以便公益组织或者感兴趣的公众查阅。基于《行政争议解决法保密指引》(Guide to Confidentiality under the Administr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ct) 的要求,协商和解是和解方之间进行的私密的会议,特别是在协商过程中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商业隐私等事项不得公开,因此环保署的规章仅要求对计划进行或正在进行的协商和解的大致内容进行公开,具体细节不用公开,且明确了允许有不公开的内容。规章要求对建议稿进行公开讨论,并且由区域检察官对是否执行了公众参与程序进行审查。

(二) 同意令的公众参与与执行监督

1.公众参与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不意味着和解进程的结束,司法部和环保署必须根据程序对其进行内部审查。此外,根据规定,若以和解结案,在最终裁判公布前,应当至少提早 30 天公布建议裁判。检察总长需提供案外人异议的机会,并且在最终裁判公布前将异议提交至法院。若检察总长认为异议是正确、合理的且表明同意令是不恰当的,有权撤回或拒绝签署该同意令。大多数同意令在建议裁判的公布期结束后都顺利达成,但有时可能案外人正式提出异议并且期望通过异议获得当事人地位。法院有权拒绝异议,也有权举行听证会对异议进行听证,最终法院是否同意达成同意令是基于其程序是否合法,其协议内容是否合理、公平、适当。联邦法院有权修改同意令。这并不常见,因为法院认为同意令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为此法院要求提出异议的一方拥有足够的理由并且提供充分的证据。

版权声明:本网注明来源为“国际环保在线”的文字、图片内容,版权均属本站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本文出处:http://www.huanbao-world.com 。同时本网转载内容仅为传播资讯,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首页 | 资讯 | 水务 | 大气 | 固废 | 绿色发展 | 自然资源 | 企业 | 环保展会 | 国际资讯

电脑版 | 移动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7-2019 国际环保在线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13862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