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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天宝、刘彤彤:生态文明战略下我国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

来源: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作者:秦天宝、刘彤彤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5-20 11:03:49

编者按:联合国大会于2000年12月20日,通过第55/201号决议,宣布每年5月22日为“生物多样性国际日”,以增加对生物多样性问题的理解和认识。指定这一天为国际日是以此庆祝1992年5月22日内罗毕会议最后通过的决议《生物多样性公约》协议文本。为提高全世界对生物多样性重要性的认识,强调生物多样性对人类福祉的重要性,呼吁全球社会联手确保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特推此文。

一、引言

生态文明建设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绿色发展的有力抓手,也是实现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主要路径。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并积极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将其作为党执政兴国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于2010年发布并且实施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为达成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标,我国在法律法规的制定、跨部门工作机制的建立、调查和监测的展开、就地和迁地保护、重点生态工程的建设、环境污染的控制、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控等诸多方面采取行动,在国内乃至国际层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全球共同关切事项,与人类生存安全和可持续性发展密切相关。2018年11月,在埃及沙姆沙伊赫召开了第十四次缔约方大会,我国生态环境部副部长黄润秋率团出席并发表重要讲话,中国作为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的主办方,成为各方寄托阻止生物多样性快速下降的希望。在法治视野下,确保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应有之义,也是巩固和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果的有效保障。

二、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日臻完善

法律体系主要包括理念、框架和制度三个部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设经历了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过程。生物多样性不断减损的客观实际,促使社会各界逐渐形成了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识理念,并逐步得到政治和法律的反映和确认,法律框架是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的依据,法律制度是维系框架实施的必要措施,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体系在这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进步。

(一) 保护理念日渐得到认可

生物多样性保护已经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必须坚持贯彻落实的基本国策,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服从生态文明整体建设的总体规划,遵循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理念。2010年国际生物多样性年中国国家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李克强副总理强调:“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各种生物之间相互关系、相互依存。要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把保护生物多样性与优化发展结合起来”;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实施重大修复工程,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保护生物多样性”;十九大报告指出:“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回顾顶层设计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发展脉络,从最初认识到生物多样性保护对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到如今提出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的具体建议,这种从宏观认知到微观措施的转变,体现出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在新近制定和修改的法律中不断得以确认。目前,我国已在《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畜牧法》《种子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多部法律中体现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理念。自然保护地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载体,更是就地保育领域的主要对象。虽然《自然保护地法》尚未进入立法程序,但是《国家公园法》作为自然保护地立法体系先行先试的排头兵,已被列入十三届人大立法计划,而生物多样性保护已被《建设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确立成《国家公园法》的内容之一。《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作为我国首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专项地方性法规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将“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条例制定的原则和目的,虽然只是地方性立法,且立法层级较低,但释放出未来上层立法的积极信号。

不断与国际接轨,形成具体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原则和规划。在国际层面,中国一直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贡献自己的智慧,并且和世界各国一起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先进理念达成共识。立足中国国情,以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及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为追求,我国印发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并在其中确立了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这是和国际上哥斯达黎加、不丹、印度和法国专门立法予以保护一脉相承的保护理念。

至此,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不仅得到政策支持,而且取得立法确认,更加获得规划落实,这都足以体现出这一理念已经日益得到认可。

(二)法律框架已经基本成型

生物多样性问题涉及环境保护的诸多方面,我国有关生物多样性的法律法规达50余部,近年来,又陆续对《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草原法》等法律进行了修订。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具体领域:生物安全、防治外来物种入侵、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就地保育中,均已出台了一系列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性立法。因此,相对数量的单行立法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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