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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明德:以个案为突破口来推动室内禁烟,建筑物内禁烟

来源:中国绿发会 作者:绿会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6-11 15:18:18

5月31日是第32个世界无烟日,同时6月1日也是第69个国际儿童节,绿会对其提起的全国首例室内环境公益诉讼案召开专家讨论会,并邀请法律、控烟、疾控、未成年保护等方面专家就该案件如何量化吸烟对环境公共利益、公众健康造成损害,该案件中对环境造成损害的修复方式,及如何推动控烟立法等问题进行讨论。该案是全国首例室内公共场所环境公益诉讼案,同时也是第一次一并提出环保与控烟公益诉求的案件。 

参加本次讨论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主编曹明德从环境法方面提出三点建议:

曹明德教授说有些人谈到吸烟,往往提到烟草对国家、对社会的贡献,但是他们忽略了吸烟的负的外部性问题,例如,吸烟是增加了各种疾病的风险,特别是呼吸道系统的疾病的风险。从环境法律视角我谈下面三点意见。

一,今天5月31号,是世界无烟日,在此讨论全国首例室内公共场所控烟环境公益诉讼案,我觉得很有价值,该案件能够顺利立案和受理,反映出习近平新时代司法机关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问题的高度重视。刚才前面专家也提到在以前类似案件立案很难想象,新时代我国司法机关态度确实有很大的转变。实际上该案有充足的立法依据,一些法院在判决中援引了《民法》的基本原则,生态环境保护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重大进步。

二,本案具有独特的价值,曹明德教授认为至少有两点:

一是以个案为突破口来推动室内禁烟,建筑物内禁烟的问题,虽然北京在控烟方面是全国的表率,但是实施状况也不是特别理想,在各个单位,包括餐馆,大学的建筑楼里总是有人吸烟。有很多人在建筑物的进出口处吸烟。在加拿大的英属哥伦比亚大学(UBC),建筑物7米范围之内是禁止吸烟的。相反,在我国,首都机场进出口必经之处,高铁进出口甚至上下站的地方禁烟非常不理想。例如,曹教授提到前几天乘坐高铁回京,因为烟民一下火车就立即抽烟,烟气扩散不出去,导致高铁的警报系统拉响,影响火车正常运行,影响高铁的安全,在这方面我国做的还是非常不够。刚才莫教授的观点我都同意,从全国来看,国务院在80年代就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当时卫生部还就此制定了一部《实施细则》。但到目前为止,绿会马勇副秘书长提到全国25个城市制订了地方的控烟条例,比如北京市,这表明全国范围落实的是很不理想的。这是第一点独特的价值,即以个案为突破口来推动建筑物内室内禁烟。

二是对环境、环境污染概念的界定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曹教授的观点是我国现在对环境、环境污染概念的理解,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这两个概念的应用,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或者说这两个概念并没有界定清楚,通过这个案件对环境的概念和环境污染的概念来进行新的界定,对室内空气污染的问题有个新的认识。目前来讲,《环境保护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这一点。《环境保护法》第2条对环境的立法定义,把环境界定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自然因素的整体,然后列举,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壤等环境要素,以及城市和乡村。对于室内环境的问题能不能归入《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从理论上来说没有任何问题,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要素都包括在内,天然的就是说像原始森林、江河湖泊、野外的环境,人工改造的如城市和乡村等,建筑物是城市和乡村的组成部分,从理论上来讲完全可以被包含在环境概念之中,这是曹教授关于这点的看法。

此外,至于环境污染的问题,如果说室内环境属于环境的话,室内空气污染自然就属于环境污染,这是顺理成章的。比如说室内的污染物TVOC,即挥发性有机物,还有家庭装修,家庭装修最高法院当时的态度是不作为环境污染来看待,主要考虑到它涉及加工承揽合同问题。但是,在国外,室内空气污染也是属于环境污染,曹教授表示,在加州,室内空气污染属于空气污染案件。中国的司法界和立法机关对此没有加以明确,如果这个案件能够把这一问题明确了,即室内污染属于环境污染的案件,这将是对环境法的一个重大突破。其实这个问题很普遍性,几乎涉及到每一个家庭,涉及到差不多所有的公众。试想一下有谁可以不进出公共场所呢?特别是像商场、机场、高铁站这样的公共场所,还有宾馆、办公楼。此外,在立法上,应增加对违法吸烟者的罚款额度,应当要让违法者感到有疼痛感,执行应当有力度,有举报的案件应及时的受理查处。

第三点,本案诉讼请求的可行性问题,有关损害问题,提出损害赔偿从民法、《侵权责任法》上来说是可以成立的。

(编辑: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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