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多个省市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征求意见稿。北极星环保网整理如下: 一、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出水排放去向和污水处理规模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2020年7月1日前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原规定标准。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和污水处理规模,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1出水排入GB3838规定的II类、III类水体时,处理规模大于5m3/d(含)的处理设施排水执行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 2出水排入GB3838规定的Ⅳ类、Ⅴ类水体时,处理规模大于5m3/d(含)的处理设施排水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 3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规模大于50 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处理规模在5 m3/d(含)~50 m3/d(不含),出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处理规模在5 m3/d(含)~50 m3/d(不含),出水流经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标准。 4 处理规模小于5 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标准。 5出水排入已列入国家水质较好湖泊名录以及具有饮用水功能的重点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凡处理规模大于5 m3/d(含)的处理设施,均执行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 二、甘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1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原规定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处理能力在500 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500m3/d的,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的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一级标准;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500m3/d的,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Ⅳ、Ⅴ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5农村生活污水30m3/d≤处理规模<500 m3/d,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一级标准。 6农村生活污水5 m3/d≤处理规模< 30m3/d,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7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5m3/d,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三级标准。 三、天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及处理设施规模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1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IV类(含)以上功能水体或GB 3097海水二类、三类功能海域时,执行表1中一级标准。 2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V类功能水体或GB 3097海水四类功能海域时,执行表1中二级标准。 3出水排入其他水体时,执行表1中三级标准。其中,规模500m3/d(不含)-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50m3/d(不含)-1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规模小于10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C标准。 四、湖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2020年7月1日前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以项目环评批复为准。 1出水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Ⅱ类、Ⅲ类功能水域且规模在500m3/d(不含)-5m3/d(含)时执行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规模在5m3/d(不含)以下时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 2出水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且规模在500m3/d(不含)-5m3/d(含)时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规模在5m3/d(不含)以下时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标准。 3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Ⅱ类、Ⅲ类功能水域时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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