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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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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桃林:科学认识和防治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3)

来源:《土壤》 作者:张桃林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3-23 08:17:22

2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控对策

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极端复杂性,决定了污染防治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总的原则是在坚持科学认识、统筹规划、综合防治、分类指导、治用结合基础上,切实处理好3个关系:

一是防治与生产的关系,充分认识耕地在我国是稀缺的宝贵资源,切实加强耕地资源保护和重金属污染防控,防止耕地不科学、不合理的非粮化、非农化倾向。

二是内源污染与外源污染防治的关系,从流域、区域的尺度防控污染源,在加强对工矿和城乡生活等外源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排放管控的同时,高度重视农业内源重金属污染的防治。

三是科研先行与技术审慎应用的关系,要稳中求进,把成熟、可靠且符合当地自然生态条件及农业生产特点的技术尽快集成应用到实践中。

为实现科学认识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并开展有效的防控,必须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2.1尽快全面把握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

尽快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和监测,全面准确、动态把握产地污染状况。

首先,应当加强我国农业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完善的基础研究,建立精准的土壤重金属污染评价指标体系。

针对目前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立在全量指标上、未充分考虑土壤中重金属的形态和生态受体的毒性效应等问题,加大基础研究力度,深入研究重金属在土壤–植物系统中的形态转化、运移和富集规律,修正完善现有土壤重金属污染评价指标、评价体系和分析测试方法。

研究制订符合我国国情、与土壤类型和作物种植方式等相对应的农田土壤重金属含量安全阈值,并尽快修订和完善我国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评价体系。

在此基础上,从全面普查、重点详查和动态监测三方面入手,全方位、多层面系统推进土壤和农产品监测与评价工作,确保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家底清楚,为进一步做好污染修复治理的科学规划和分类指导打好基础。

以摸清全国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为目的,以基本污染调查为手段,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面普查。

重点详查要在全国农产品重点污染区域开展。动态监测要以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监测国控点、省控点网络为基础,跟踪产地环境变化趋势,按年度开展监测,动态把握农产品产地环境情况。

由于稻米重金属污染与产地土壤环境紧密相关,特别是我国南方酸性土壤区的稻田风险更高,当前需要在工矿企业周边农区、污水灌区、大中城市郊区、以及南方酸性土壤的稻田等污染重点区适当加大调查密度。

2.2加强土壤保护与重金属污染防治科技支撑

一方面,必须加强清洁土壤的管控技术研究,防止重金属在土壤中累积和污染面积的继续扩大,以保证其永续利用。

另一方面,针对镉大米等突出重金属污染问题,加强低积累水稻品种筛选与推广,灌溉水净化处理技术与设备研发,加强产地土壤主要重金属污染控制技术、降活减存技术、综合治理技术等科技攻关,并建立相应的综合示范区,对现有各种治理修复技术及模式进行比选、优化、集成和熟化、简化,形成一系列适合不同土壤污染类型和污染程度、不同农业生态类型区的先进、适用、易行、能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工程技术体系及标准化操作规程,为重金属土壤污染防控和治理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和示范样板。

实践证明,以农艺措施为主的风险管控综合治理方式更适宜我国国情、农情。如农业部、财政部在湖南水稻Cd污染地区实施推广的“VIP+n”稻米Cd污染控制技术模式。

该技术包括种植Cd低积累型水稻品种(variety)、合理灌溉(irrigation)、调控土壤酸碱度(pH)3项关键技术,同时根据污染情况辅以其他针对性措施(“n”,或施用重金属钝化剂,或喷施Si、Se、Zn,或施用生物菌剂等)。

采用“VIP”和“VIP+n”技术,能显著降低土壤中、轻度Cd污染区稻米Cd含量,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农田早稻达标率提高了53.1%和44.8%。加强科技支撑,是土壤保护和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关键。

2.3加强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创新体制机制

通过近40年的努力,我国农业环境保护法律雏形已基本形成,但是面对农业环境保护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新需要,农业环境保护领域法制建设仍然较为滞后,法律体系还比较松散,缺乏完整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农业生产内部,也涉及农业生产外部(如工矿企业、城乡生活排污转移等。

然而,长期以来,在法制建设过程中,由于没有将农业资源环境保护作为独立的调整对象,导致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立法缺少顶层设计,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没有形成“从投入品到农田、从农田到餐桌”一整套全周期保护的法律体系,相关规定散落于多部法律之中,农业环境保护立法碎片化、分散重复、不衔接的问题比较突出,不少领域还存在法律空白。

因此,必须加快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充分考虑到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的规律和特点,形成中国特色的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管理体系,把技术法规作为组成部分或法律附件,通过配套政策机制来推动法律实施。

建立最严格的农产品产地保护制度、农田土壤污染管控制度、农业资源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确保“谁污染、谁治理”。将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重点由终点评价和末端修复治理,转变为源头控制–过程监管–终点评价–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全程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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