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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

旗下栏目: 土壤修复 濒危物种 林业矿业

浙江省净土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土壤改良及修复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6-21 16:50:45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生态文明及“两美”浙江建设,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18号),省环保厅草拟了《浙江省净土行动实施方案》、《浙江省清废行动实施方案》,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6月16日—6月24日

联系人:省环保厅固管中心 戴巍;

联系电话:0571-28885051;电子邮箱daiwei@zjepb.gov.cn

浙江省净土行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深入践行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治理,落实各方责任,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为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到2020年,全省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管控,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91%。到2022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2%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实施全省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国土资源、农业、环保等部门的土壤污染调查资料、数据和样品,整合各方技术机构资源,以农用地、重点行业的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到2018年底,查明农用地(以耕地为主)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到2020年底,掌握化工(含制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制革、电镀、造纸、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等8个重点行业(以下统称8个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10年为1个周期的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制度,更加注重调查数据资料的分类整合、综合分析,形成一次调查、各方共享、长期使用的良性机制,为准确研判土壤环境质量变化趋势提供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2.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统一规划与整合优化,建立覆盖全省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在农用地方面,整合国土资源部门永久基本农田土地质量监测网、农业部门农田土壤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和环保部门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2018年底前建成全省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环境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省耕地的环境监测网络。在重点企业用地方面,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国控监测点位布设,2018年底前完成省级以上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和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布设;2020年底前风险监测点位基本覆盖所有县(市、区)的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

根据农业生产、土地管理和污染防治的需求,统筹农用地土壤监测指标、采样和分析方法,制订涵盖有益元素、有害物质、地力、理化特性的监测标准规范。按照国家要求,结合重点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的产业特点,制订“常规+特征”的重点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物监测指标体系。(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3.促进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推进全省国土资源部门土地质量地质调查数据库、农业部门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信息决策管理与支持服务系统、环保部门污染地块数据库等的信息共享,编制数据资源共享目录,实现经常性的数据和信息交换,逐步形成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研究建立符合省情的土壤环境质量综合评价体系,深度开发数据资源,逐步实现评价结果反映客观现状、体现演变趋势、指导追根溯源,为农业生产、土壤污染防治、土地利用和国土资源空间布局提供更有力的技术支撑。(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等参与)

(二)实施农业用地分类管控。

1.划定土壤质量类别。落实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要求,结合全省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划分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等3类耕地范围。2018年底前确定全省相应类别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分布和面积,2020年底前划定全省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并分别报省政府审定。完善全省耕地土壤质量档案并上图入库,2020年底前建立100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2025年底前建立全省耕地土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并纳入全省土地质量数据库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质量划定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2.采取分类管控措施。根据环境质量类别制订实施全省受污染耕地利用和管制方案。优先保护类耕地要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实行严格保护。安全利用类耕地要综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并积极开展治理修复。严格管控类耕地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要及时退耕还林或调整用地功能。加强重度污染土地产出的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及时采取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2018年,启动农用地土壤污染超标点位“对账销号”行动,针对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和区域,按“核实、控源、管控”三步法,落实分类治理措施,切实保障农产品安全。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重度污染耕地用途管控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三)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

1.确定环境风险等级。根据国家有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要求,结合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对8个重点行业中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变更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等级,并明确相应的开发利用项目负面清单,形成全省污染地块名录,纳入省级污染地块数据库,实行统一管理、动态更新。(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等参与)

2.加强开发利用监管。各级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土地收储和供应、规划选址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环境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的环境安全。对暂不具备开发利用或治理修复条件的,相关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划定管控区域、督促落实禁止或限制开发要求。(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四)加大未利用地保护力度

1.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落实《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对属于自然生态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对属于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以生态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各类开发活动,维持生态保障服务功能。(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2.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对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确需开发的未利用地,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发用途和开发强度。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应按规定履行环境功能区调整管理程序,开展土壤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五)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1.制订治理修复规划。整合国土资源、农业、环保部门现有土壤污染调查成果资料,查找耕地和污染地块领域突出的污染问题。组织有关市、县(市、区)编制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规划,安排一批解决土壤污染问题的重大治理修复项目,并根据土壤污染调查结果实施年度动态更新,明确治理责任和实施计划,形成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项目库。(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2.实施治理修复工程。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状况,重点在安全利用类耕地相对集中的县(市、区),开展农田土壤污染治理,探索建立分类治理措施。继续推进农业“两区”土壤污染治理试点,加强治理效果评价,加快推广一批适用治理模式。2020年底前,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支持台州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落实国家污染地块修复的管理要求,以拟开发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组织实施100个重点污染地块和垃圾填埋场治理修复。完善修复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工程验收制度,加强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管,有效防止二次污染。(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参与)

(六)严格污染防治执法监管

1.推进制度建设。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要求,推动修订《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鼓励各设区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有利于防治土壤污染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政策措施。台州市要结合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在制度体系构建上先行取得突破,为其他地区提供经验。(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法制办等参与)

2.实行土壤环境的空间管制。贯彻落实《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突出农产品安全保障区和人居环境保障区的土壤环境保护,全面落实分区环境管控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各环境功能分区的功能要求,优化保障区及周边产业结构和布局。(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3.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向农田直排废水、偷倒固体废物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案件,并将相关环境违法者、拒不履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依法采取公开曝光、行为限制和失信惩戒等措施。对于严重污染土壤已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依法予以打击,相关行政部门配合做好刑事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支持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参与)

4.提高监管水平。根据土壤中污染物的种类和分布等特点,重点针对镉、汞、砷、铅、铬等5种无机污染物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2类有机污染物(以下统称重点污染物),排查梳理出8个重点行业中排放重点污染物的企业以及相关的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填埋场,形成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重点监控名单,按年度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2018年起,对列入名单的工业园区和企业,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自行监测试点,加强重点监控企业废水、废气中重点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按要求上报国家相关信息平台。加强全省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全省土壤环境和污染源监测能力,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形成满足各级环保部门监管需求的现代化监测体系。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监察执法体系,根据土壤环境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执法设备,开展每3年1轮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培训。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土壤环境风险隐患。(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各设区市要逐年制定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年度计划,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并向省政府报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严格目标考核。根据《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省政府每年对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未完成土壤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将采取通报预警、环评限批、挂牌督办、约谈有关政府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土壤污染问题突出、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等参与)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政府协调推进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省环保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参与)

(三)落实企业污染防治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控企业,要按国家要求定期公开用地土壤环境质量、重点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情况。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当地政府要与重点监控工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等参与)

(四)推动科研和产业发展。围绕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土壤环境监测、土壤质量研判和污染防治监管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加快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加强土壤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含量与农产品质量相关性研究,开展土壤污染源解析。推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隔断、土壤原位修复、快速高效工程修复等普适性技术研发。在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方面,重点推广生物治理、种植品种调整、栽培措施优化、土壤环境改良等技术。在污染地块修复方面,通过实施国家级污染地块修复试点项目,加快针对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物和复合型污染治理等适用技术集成与转化,推广修复工程规范管理模式。(省科技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发展治理修复产业。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加快完善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环境监理、工程治理产业链,扶持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组建技术联盟做强做大,增强综合服务能力;鼓励环境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环保技术咨询机构、修复材料生产和治理装备制造企业在专业领域做精做细,形成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良性格局。开展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从业单位水平评价试点,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行业的健康发展。(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科协等参与)

(五)完善资金筹措机制。督促污染土壤的责任主体切实承担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的经济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统筹基本农田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所得、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强化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资金保障。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向,对受污染耕地治理项目和列入省级污染地块数据库的重点修复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永久基本农田污染状况调查建档、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各级财政应予以必要保障。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在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逐步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保监局等参与)

(六)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体系。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对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的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根据土壤污染详查的总体安排,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引导社会加强有效监督。结合各类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污染土壤的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破坏农用地、擅自开发未利用地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省环保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科协等参与)。

(编辑: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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