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拿大 - (1)推动农地保护和耕保补偿工作 农业是加拿大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上世纪30年代,加拿大政府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在农业主产区开始加大化肥等生产要素的投入力度,对土地进行无轮休的耕作,导致耕地质量大幅度下降。加之随后的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优质土地被占用,土地供给水平下降。 为了稳定和提升耕地数量,加拿大政府自20世纪70年代初期开始,推动农地保护和耕地保护补偿工作。 以省为单位,因地制宜制定耕地补偿项目和配套补偿方案,以农场主的综合收入为主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大环境制定补偿目标。 政府作为主要补偿主体,一方面积极引导金融公司和工商企业参与,拓展融资渠道;另一方面强化与高校合作,对农户进行免费教育培训和技术指导。 在生态补偿方式上,除采取直接支付资金、减免税收、完善基础设施等补偿措施外,还鼓励农户利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变输血为造血。 (2)生态恢复贯穿于矿山活动始终 加拿大是世界上重要的矿业大国,矿业开发对本国经济具有极为重要的的支撑作用。加拿大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贯穿于矿业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建立了一套成熟的管理制度,成为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方面,建立了全流程的矿区土地复垦制度。在矿区勘查阶段,自然资源部要求尽可能地减少对土地、水、植被、野生动物的影响。在矿业权申请阶段,矿山企业必须提供矿山闭坑复垦环境恢复方案。在开矿前,加拿大政府要求对当时的生态环境本底状况进行采样,作为采矿结束后土地复垦的参照。 另一方面,建立了矿山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加拿大规定,矿山企业从取得第一笔矿产品销售款开始,就要提取复垦基金(或保证金)。这些保证金,有的省邀请可直接交给政府,而有的省交给保险公司或存进银行。 此外,矿山土地复垦强调因地制宜。加拿大在坚持原有生态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不一定要求恢复原貌,而是因地制宜,有的改造成地质公园,有的则建成水库或鱼塘。 (3)通过立法建立海洋溢油损害补偿机制 加拿大的海洋资源也很丰富,最早加入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也是最早通过立法建立海洋溢油损害补偿机制的国家,其海洋溢油损害补偿机制是目前比较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之一。 1971年,鉴于溢油事故所造成的严重污染,加拿大政府对《航运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有关溢油责任的规定,并对溢油相应的赔偿主体和范围以及标准作了规定。《航运法》对海上污染赔偿基金也作出了规定,通过海洋运输石油到加拿大的货主需要交纳每吨15加分的摊派,并将其加入油污基金。20世纪80年代末,修改后的《航运法》设立了新的船舶油污基金,与原海上油污赔偿基金相比,增加了国际油污基金未涵盖的部分,并且作为第一支付手段在未获得国际油污基金补偿之前向私人索赔者支付补偿金,这使得油污损害补偿更加全面和完整,极大地促进了海洋的保护。 - 日本 - (1)征用土地补偿包括五大类型 日本《土地征用法》规定,重要的公用事业可采用土地征用制度,征用损失的补偿以个别支付为原则,大多数情况下以完全补偿标准确定土地补偿费,支付形式以现金为主,补偿金额须以被征用的土地或其附近类似性质土地的地租或租金为准。 日本征用土地的补偿主要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一是征用损失补偿,对征地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按被征用财产的经济价值即正常的市场价格补偿; 二是通损补偿,对因征地而可能导致土地被征者附带性损失的补偿; 三是少数残存者的补偿,对因征地使得人们脱离生活共同体而造成的损失的补偿; 四是离职者的补偿,对因土地征用造成业主失业损失的补偿; 五是事业损失补偿,对公共事业完成后所造成的污染对经济和生活损失等的补偿。 (2)由“围海造陆”向保护海洋回归 日本作为典型的海岛国家,“围海造陆”一直是日本的重要战略选择。正是基于此,也曾给海洋环境及生态系统带来极大的冲击和破坏,促使日本对“填海造陆”的海洋工程进行修正和改良,以修复和保护受损海洋生态,实现海洋生态补偿。“神户人工岛”的再生行动就体现了从“兼顾生态”到“生态修复补偿优先”的提升发展。 1966年~1981年,人工岛建岛的第一阶段,日本通过制定严格法律法规、实行严格的填海造陆审批制度严格实施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规划等措施,力求兼顾发展海洋经济与生态修复和保护。在第二阶段,日本逐步放缓海洋经济增长速度与节奏,向实现海洋生态修复和保护回归,将人工岛的年填海量控制在5平方公里左右,并对填海方式进行改进,实现了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三赢”。 (3)积极促进海洋生态环境修复 日本在对环海区域产业污染所致的海洋环境损害的生态补偿问题上,积累了丰富的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实践经验。 以日本的濑户内海为例,该海域不仅水产资源丰富,而且港湾条件优越,是通往大阪、神户和九州的海上大动脉。然而,从上世纪20世纪40年代末开始,这里被布局为战后日本重要的工业区和工业基地,并导致一系列不断恶化的后果。从70年代开始,日本开始重点治理濑户内海的海洋污染、修复海洋生态,推进系列海洋生态补偿方案。 一方面,强调政策法律指引,颁布实施《自然环境保全法》《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法》等,全面修订濑户内海治理基本计划、“填埋的基本方针”和“濑户内府县计划”。另一方面,加强了监管监测,严格治理污染,修复生态。在此基础上,通过政府、企业、社会和公民的通力合作共治,最终使濑户内海的生态环境得以还原修复。 (编辑;Nicol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