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1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范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过程中的项目分析方法选择、安全防护、样品运输与保存、结果计算与表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等技术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对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或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监督监测。 本规定不适用于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 待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国家标准出台后,本规定废止,按照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836.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系列标准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4676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4678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5516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析-气相色谱法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638环境空气酚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5环境空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83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T3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3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s 在选用检测方法规定的条件下,对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总和(以碳计)。 3.2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浓度。 4分析方法选择 挥发性有机物测定项目的分析方法选择次序及原则如下: ——标准方法:按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选配的分析方法、新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方法。国家或地方再行发布的分析方法同等选用。 ——其他方法:经证实或确认后,检测机构等同采用由国际标准化组织(简称ISO)或其他国家环保行业规定或推荐的标准方法。 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可参见附录1,监测流程可参见附录2。 5采样技术要求 5.1有组织排放 5.1.1采样点位布设 5.1.1.1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的采样点位布设,符合GB/T16157和HJ/T397的规定。应取靠近排气筒中心作为采样点,采样管线应为不锈钢、石英玻璃、聚四氟乙烯等低吸附材料,并尽可能短。 5.1.1.2当对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进行监督性监测时,应优先选择排放浓度高、废气排放量大的排放口及其排放时段进行监测。 5.1.2采样口及采样平台 有组织废气排气筒的采样口(监测孔)和采样平台设置应符合GB/T16157、HJ397的规定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