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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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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在气候变化领域合作的新机遇(2)

来源: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作者: 王珂礼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1-10 09:08:06

三、中欧气候融资的未来合作领域

中国和欧盟都坚定地致力于发展绿色经济,应进一步发挥双方的合作潜力。当前,面临疫情后经济复苏、国际贸易不确定性增加及其他政治挑战,应对气候变化、加快绿色金融发展符合各国共同的战略利益。

要实现更宏伟的气候目标,融资合作是关键。为充分了解合作潜能,必须注意中国和欧盟不仅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在气候目标的时间线、范围和贡献水平方面也有所不同。例如,欧盟实现目标的时间是2050年,中国则是2060年;欧盟的目标是气候中立,中国是碳中和;欧盟将气候目标写入法律,中国目前只做出了加强贡献力度的承诺。

在2018年签署的《中欧领导人气候变化和清洁能源联合声明》中,中欧双方“强调其全面、有效实施《巴黎协定》的最高政治承诺,包括在减缓、适应、资金、技术开发和转让、能力建设、行动和支持透明度等各方面” 。加强合作和行动,将有助于双方推进经济现代化,提高竞争力,并确保清洁能源的普及能够产生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充分发挥合作潜力,双方都表示在双赢、互惠和行动与承诺一致的基础上开展合作。基于此,以下领域可以作为中欧实现各自气候目标的重点合作领域:

(一) 绿色金融体系协同

中欧在绿色金融方面都有较为成熟的体系,且双方绿色金融市场的目标都是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和增加激励等措施来吸引资金投向绿色经济。目前,中国和欧盟已经建立了绿色金融体系统一的交流平台,未来可以基于此平台深化合作。

为进一步降低中欧市场间交易成本,扩大绿色金融规模,双方需做出以下努力:

1. 采取统一标准,对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权益、绿色保险等领域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定义;

2. 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体系;

3. 采用一致的报告标准,如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组(TCFD);

4. 采取“债券通”等措施,便利欧洲投资者进入中国金融市场,推动跨境绿色资本流动;

5. 提高中国债券市场流动性。

中欧绿色金融政策的统一也包括协作制定明确计划,逐步淘汰“非绿色金融”,例如逐步减少对化石能源的补贴和税收减免,出台国内煤炭停产规定等。此举也有助于投资者规避“搁浅资产”风险,从而提高中国和欧盟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性。淘汰“非绿色金融”也符合央行绿色金融网络(NGFS)的要求。

(二) 气候融资政策统一

中国宣布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得到了欧盟的强烈关注和支持。为进一步释放合作潜力,中国和欧盟应就该目标的具体定义和含义进行沟通,这将直接影响气候金融政策的制定和协调,如“气候中立”和“碳中和”的具体区别,以及“中国国内经济”“中国企业”“中国国有资产”的明确概念。

中国和欧盟应协调制定符合《巴黎协定》的国家自主贡献(NDC),对绝对减排目标(如碳排放量)和相对减排目标(如每单位GDP产生的碳排放量)进行区分。此外,双方还应就碳储量与碳排放对实现《巴黎协定》的作用进行探讨,这将对气候融资和气候融资政策产生直接影响。

(三) 绿色复苏

目前,中国和欧盟都出台了规模较大的复苏计划,以刺激疫情期间的经济发展。2020年7月,欧盟领导人就规模7500亿欧元的复苏基金达成协议。此外,欧盟不少成员国也推出了自己的经济刺激方案,如德国的2500亿欧元复苏计划。

2020年,中国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3.75万亿元,比上年增加1.6万亿元。欧盟还举办了数次财政部参与的研讨会,解读其在绿色复苏方面的雄心。例如,2020年9月24和25日,在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和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共同举办的“中欧绿色复苏研讨会”上,欧盟代表就欧盟完全淘汰煤炭和化石能源的计划发表讲话。

为充分利用绿色投资创造就业机会,并把我们的社会“重建得更好”(Build Back Better),中欧应借助中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在以下方面加强合作:

1. 分享利用复苏资金推动绿色复苏的经验教训;

2. 提高复苏基金的财务透明度,以保障公平的竞争环境,化解市场担忧;

3. 签订双边技术和服务采购协议,如欧盟购买中国的绿色数字技术,中国采购欧盟的节能产品;

4. 开展互利互惠的能力建设,加速淘汰污染性产业。

(四) 碳排放交易及其它碳市场

欧盟期待中国的国家排放交易系统根据习近平主席2017年作出的承诺和中欧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全面启动,也希望按照《巴黎协定》第6条的规定,将中国碳交易市场纳入双边、区域甚至全球市场。除了全国性的碳市场和区域性的碳交易试点外,中国还在评估碳税等其它碳排放定价方式。

中国和欧盟的碳市场各有优势。其中,欧盟倾向于建立一个基于市场的机制,鼓励投资者从高排放行业撤资,向清洁行业投资。欧盟同时希望建立市场激励机制,鼓励碳汇交易,将碳信用作为碳市场一部分。

在碳市场中纳入碳信用对中国的经济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方面,根据欧盟法律和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在中国经营的欧洲公司必须达到净零排放;他们将有机会在中国抵消其排放量。另一方面,受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影响,向欧盟出口的中国公司可能面临的更高的进口价格;其也能够在国内抵消其排放量。

据此,中国和欧盟可在以下方面开展合作:

1. 为启动碳市场制定明确和透明的目标;

2. 为碳汇建设提供激励措施;

3. 建立碳补偿的多边核查机制;

4. 共同发起并参与双边、区域和多边碳市场。

(五) 海外绿色投资合作

中国是很多国家最大的海外投资者,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基础设施投资方面。欧盟也是全世界最大的投资者之一。通过海外投资合作来支持全球的低碳化发展,能够刺激更多的共同投资,从而提高投资回报和经济发展效益,减少污染和浪费。中国和欧盟尤其应该在制定和应用海外绿色金融的共同标准方面进行合作:

1. 实施海外绿色金融分类标准(如“一带一路”项目绿色发展指南“交通灯”),并将暂停或淘汰煤炭等化石燃料投资纳入评价体系;

2. 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的共同标准,要求金融机构负责并保障此标准;

3. 建立由私营部门参与的中欧海外投资绿色基金,作为政府或多边银行基金(如多边开发融资合作中心基金)的补充;

4. 与可持续银行网络(SBN)、央行绿色金融网络(NGFS)、国际发展金融俱乐部(IDFC)等国际金融机构合作,支持第三国发展绿色金融市场的能力建设;

此外,中国和欧盟应在G20及其它框架内协调针对受疫情影响的重债国的债务减免方案,同时注重社会和环境因素。据此,中国和欧盟可以合作建立“债务环境交换制度”(debt-for-nature swap)。

(六) 绿色科技金融

要实现零碳或零温室气体排放,新技术的融资和研发至关重要,特别是在能源发电、储能、交通、农业和碳捕集与贮存(CSS)方面。通过在绿色技术领域的合作,中国可以进一步提高技术能力,而欧洲公司也能从跨地区的规模化和标准化中获益。因此,中国和欧盟应该关注以下方面的合作:

1. 为特定领域设立用于技术研发的绿色技术基金,如货运、公共交通、绿色能源发电、氢气等绿色储能手段、农业等;

2. 为绿色技术的补贴等政府支持措施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避免违反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

3. 开发和应用加密货币等融资技术;

4. 开发和使用数字分类账,以改进投资环境影响的衡量、报告和核实环节。

(七) 基于自然的气候解决方案

气候与生物多样性密切相关。中国是2021年生物多样性大会(昆明)的东道国,并且在基于自然的气候变化解决方案(NCS)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例如通过种植“绿带”逆转荒漠化、减少空气污染和增加碳汇。近几年,欧盟也取得了NCS的重大进展,例如重整从海岸到内陆的自然资源。

随着中欧环境与气候高层对话的建立,中欧双方应进一步加强合作,应对自然与气候金融相结合过程中面临的具体挑战:

1. 分享关于NCS融资和管理的最佳做法,寻求可以长期自我维持且有利于整个生态系统的解决方案,如多元化养殖、避免过度用水,防治虫害等;

2. 发展基于市场的融资方案,减少对政府资金、赠款或捐款的依赖。

(八) 绿色城市金融

未来30年,全球城市人口预计增加25亿,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68%。中国的城市化不断推进,逐步成为推动其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但带来了污染与排放等环境问题。要建设绿色低碳城市,中国和欧盟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为不同行业提供相应的绿色城市项目准备设施,例如绿色工业 4.0、绿色交通、绿色城市化。这些设施应投资于具有革新潜力的绿色早期项目,这些项目目前缺乏数据或银行信用能力,无法吸引大型金融机构的后期投资和大规模投资;

2. 提高城市绿色发展的综合规划能力,降低融资成本

3. 成立中欧绿色城市基金,吸纳私人和公共资金,提供可交易的证券和适应本土的专业知识,且可以借鉴绿色气候基金(GCF)和山东绿色发展基金的经验;

4. 强化混合金融工具的使用;

5. 建立绿色城市项目的开放平台,完善投资渠道,例如中欧投资者均可参与投资的海绵城市和绿色科技项目;

6. 在技术和金融合作的基础上,加快城市网络建设和城市间交流,这将有利于欧洲技术的规模化和中国城市对绿色应用技术的快速适应。

四、总结与展望

中国和欧盟在减排和气候融资方面的宏伟目标与合作潜力都在不断发展。上述建议有助于中国在2025年之前,也就是中国改革开放后约45年,达到碳排放量的峰值;也有利于中国在2060年到来之前有35年的时间稳步推进,实现经济的完全“去碳化”。

即将发布的《中欧领导人声明》为中欧双方重申共同目标提供了重要机会,也将进一步推动中欧在日益动荡的世界中的合作,让中国成为气候目标的榜样,为其他国家的多边合作所效仿。

参考文献

[1] “欧洲气候法,” 欧盟委员会, 2020年3月4日, https://ec.europa.eu/clima/policies/eu-climate-action/law_zh.

作者:

王珂礼(Christoph Nedopil Wang )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绿色“一带一路”中心主任

翻译:

赵乐敏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科研助理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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