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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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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与控制现状分析

来源:《环境保护》 作者:李莉娜 尤洋等 人气: 发布时间:2017-12-01 14:24:27

       摘要:梳理了我国现有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与控制相关的政策标准,介绍了环境空气中VOCs和污染源VOCs排放的监测情况,指出我国亟需全面开展环境空气中的VOCs的例行监测,各地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涉VOCs的重点监控企业名录并尽快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同时应尽快建立VOCs监测方法标准体系。

       前言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是指熔点低于室温、沸点范围在50~260℃之间的挥发性有机物的总称。通常分为包括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的非甲烷碳氢化合物(NMHCs),包括醛、酮、醇、醚等的含氧有机化合物(OVOCs),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几大类。VOCs是大气中一类重要的气态污染物,VOCs不仅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等有直接影响,还可以通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生成二次污染物,如臭氧(O3)、过氧乙酰硝酸酯和有机气溶胶等,因此VOCs是O3和PM2.5的重要前体物之一。从2013年以来,我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城市,开始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的要求开展了包括O3和PM2.5在内的6项污染物的监测,新标准实施以来的监测结果表明,我国重点区域O3和PM2.5超标较为普遍。环保部公布的中国环境质量状况公报显示,2015年第一批实施新标准的74个城市达标天数比例平均为71.2%,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28.8%,超标天数中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占62.7%,以O3为首要污染物的占24.9%,以PM10为首要污染物的占10.9%,以O3为首要污染物的比例已经超过了PM10,PM2.5和O3已成为影响我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目前在国际上,O3同样是影响许多发达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污染物,美国EPA公布的2015年美国空气质量现状和趋势显示,2015年全美国各点位O38小时平均浓度为67ppb,其第90百分位数达到77ppb,表明有超过10%的站点O3浓度仍然无法达到美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75ppb)。因此,VOCs作为PM2.5和O3重要前体物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成为国内外环境领域研究的焦点。本文结合我国环境管理情况,对VOCs监测与控制现状进行了研究与探讨。

       我国VOCs监测与控制相关政策及标准

       近年来,随着对VOCs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我国陆续颁布了VOCs污染控制相关的法规政策。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订,修订版中首次将VOCs纳入监管范围,提出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VOCs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对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VOCs的原材料和产品、对产生含VOCs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对工业涂装企业使用含VOCs的涂料,对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涉及VOCs排放的各环节的环境保护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2011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规划要求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有毒废气控制,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有毒废气监测,完善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年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要求推进VOCs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VOCs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首次将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列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环保部于2012年发布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开展重点行业治理,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体系。2013年环保部还印发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提出了生产VOCs物料和含VOCs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消费各环节的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2014年环保部颁布《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率先开展石化行业的VOCs治理工作。2015年环保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在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试点VOCs排污费的征收工作。我国颁布的有关VOCs污染防治的主要政策见表1。

       我国现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未涉及VOCs,《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27630—2011)仅涉及了少量的VOCs指标,主要包括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物等。在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297—1996)中对于VOCs控制,主要集中在苯、甲苯、二甲苯、氯苯几种指标,以及VOCs和非甲烷总烃等总量指标。在《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对厂界恶臭污染物(主要为有机含硫化合物)排放浓度制定了限值;此外在《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9)、《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等一系列行业排放标准,也对一些行业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进行了规定。从VOCs项目设置上来看,主要侧重于其对于人体健康和环境的直接危害,而对于作为O3重要前体物的一系列碳氢化合物、醛、酮类有机物还没有足够的重视。我国颁布的VOCs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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