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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

旗下栏目: 净气技术 气候变化 大气污染

发达国家最新气候资金出资情况分析

来源: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2-26 10:44:45

作为应对全球变暖举措的一部分,发达国家承诺到2020年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的气候资金,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1000亿美元”的资金支持从一提出就备受国际社会关注,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其统计口径一直存有争议。2018年11月底,UNFCCC在波兰卡托维兹气候变化大会召开前发布了一份全球气候资金流双年报(2018 Biennial Assessment and Overview of Climate Finance Flow),提供了2015年和2016年通过各途径可统计的气候资金流的情况。本文将根据UNFCCC公布的最新数据,追踪2015-2016年全球气候资金流情况。

一、“1000亿美元气候资金支持”的历史演进

COP15哥本哈根会议确定“1000亿美元”目标。国际气候资金动向是全球气候融资的焦点。2009年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发达国家承诺到2020年每年为发展中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的资金支持其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但这1000亿美元的承诺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就资金是“提供”还是“动员”,是“公共的”还是“公共和私人的”,是否应是传统ODA之外“新的、额外的”而产生了较大分歧。

COP21巴黎会议确定“1000亿美元”为目标下线。2015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近200个缔约方在巴黎气候大会上通过新的全球气候协定――《巴黎协定》。根据协定,在气候变化达成目标上,各方将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之内而努力。各国将尽快实现温室气体排放达峰,并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在资金支持方面,在2020年以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每年至少动员1000亿美元的资金支持,2025年前将确定新的数额,并持续增加。《巴黎协定》于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1000亿美元成为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的下限。

COP24落实《巴黎协定》的实施细则。2018年12月,在波兰卡托维兹举办的第24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围绕《巴黎协定》的实施细则展开谈判与磋商,为2020年后《巴黎协定》的实施奠定基础。卡托维兹会议为《巴黎协定》中的大部分条款落实了实施细则,在气候资金方面,提供了在2025年后实施新的、更有雄心目标的方法。

二、2015-2016全球气候资金流呈增加趋势

根据UNFCCC统计,气候资金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从2016年以来有所提高,各机构改进了评估气候资金数据的方法。全球气候资金流动整体增量显著,在可比较的基础上,2015-2016年间全球气候资金流数额比2013-2014年间增加了17%,从2014年的5840亿美元上升到2015年的6800亿美元再到2016年的6810亿美元。2015年的快速增长很大程度上是由可再生能源方面新投入的私人资金推动的,这占了总金额中最大的部分。2016年,可再生能源方面的资金降低,原因是可再生能源技术成本的持续降低和新项目需要更少的资金融资,但这方面的减少被建筑、工业和交通领域能源效率技术新增的8%的资金投入所抵消,使2016年的气候资金流比2015年略有增长。

1.从附件II国家流向非附件I国家的气候资金情况[1]

附件II国家提交的关于气候融资的专项报告中显示,气候资金投资数量和增长率都比前两年有所增加。气候资金总额从2013年至2014年仅增加了5%,但从2014年至2015年增加了24%,达到330亿美元。随后又增加了14%,2016年总额已达380亿美元。在这些资金中,2015年有300亿美元和2016年有340亿美元是通过双边、区域和其他渠道提供的;剩下的是通过多边渠道。从2014年到2016年,减缓和适应气候资金的增长比例大致相等,分别为41%和45%。

图1:2013-2016年从附件II国家流向非附件I国家的气候资金(单位:亿美元)

2.多边气候资金流向情况

2015年和2016年通过UNFCCC基金和多边气候基金提供的资金总额分别为14亿和24亿美元。2015年至2016年的大幅度增长是绿色气候基金加强运作的结果。总体而言,这与2013-2014年间相比减少了约13%,是因为气候投资基金(CIF)减少了承诺的资金投入以及绿色气候基金(GCF)在2016年才开始扩大运营规模。

图2:2013-2016年的多边气候资金金额(单位:亿美元)

3.多边开发银行提供的气候资金

多边开发银行分别在2015年和2016年从其自身资源向符合条件的受援国提供了234亿美元和255亿美元的气候资金。这比2013-2014年期间平均增加了3.4%。

多边开发银行气候资金中由除韩国外的OECD-DAC成员提供给符合官方发展援助(ODA)要求的受援国的气候资金总额最多为174亿美元(2015)和197亿美元(2016)。

图3:2013-2016年多边开发银行从自身资源提供的气候资金金额(单位:亿美元)

4.私营部门气候资金

私营部门数据的地理归属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虽然多边开发银行和OECD自2016年以来一直致力于通过多边和双边机构调动私营气候资金,但关于私营部门气候资金的数据来源和投向地仍不清晰。

多边开发银行报告显示,2015年多边开发银行调动的私营部门资金为109亿美元,2016年增加了43%,达到157亿美元。据OECD统计,2012至2015年期间,双边和多边机构调动的私营部门气候资金为217亿美元,其中多边渠道占140亿美元,双边渠道占77亿美元。

5.国家内部气候资金流动情况

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国内气候融资是全球气候资金流的一个潜在来源,特别是在某些情况下,国家自主贡献被转化为具体的投资计划,且国内监测和跟踪气候支出的力度也在加强。2015-2016年期间国内公共气候融资估计数达到670亿美元。然而,关于国内气候支出的全面数据并不容易获得,因为这些数据不是定期收集的,而且国家内部或国家之间采用的收集方法也不统一。

6.非OECD-DAC国家、有资格获得官方发展援助的国家和非附件一国家间气候资金流向

非附件一国家间气候资金流动的信息没有得到系统的跟踪,主要靠这些国家通过OECD-DAC报告系统自愿上报,以及通过非OECD国家的发展金融机构自主披露。2015年此类资金流动总额约为122-139亿美元,2016年约为113-137亿美元,比2013-2014年期间平均增长约33%。新的多边机构包括亚投行和新开发银行,在2016年共同向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了9.11亿美元。

三、2015-2016国际气候资金流特点

1.“1000亿美元”的气候资金承诺仍待实现

根据《巴黎协定》提出的发达国家出资承诺,在2020年以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每年至少动员1000亿美元的气候资金支持。对于发达国家履约情况的统计口径,并无统一定论,UNFCCC双年报也只是列出了各种途径的气候资金流数据,没有给出如何跟“1000亿美元”的资金承诺相对应。但我们从UNFCCC双年报的数据统计信息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公共资金支持距离达成“1000亿美元”的出资目标仍有较大差距,即使计入私营部门资金,也仍不能达到“1000亿美元”。

2.适应资金的重要来源是赠款

UNFCCC报告显示,赠款是提供适应资金的重要途径。在2015-2016年期间,赠款分别占双边渠道和多边渠道提供的适应资金金额的62%和94%。在同一时期,流经多边开发银行的9%的适应资金是赠款。赠款占减缓资金的比例依然较少,分别占双边渠道的25%,多边渠道的31%和多边开发银行减缓资金的4%。然而,这些数字可能无法充分反映将不同类型的金融工具或技术援助与资本流动相结合所带来的附加值,这些附加值往往会带来更大的创新或更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应用。

3.亚洲依然是国际气候资金最大受援地区

从地理分布上看,亚洲仍然是公共气候资金流入最多的地区。在2015-2016年期间,多边气候基金、双边渠道和多边开发银行(包括向太平洋区域流动)流向亚洲地区的气候资金分别占各自总额的31%、42%和41%。在同一时期,三种渠道投向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的资金比例为22%,17%和10%,投向撒哈拉以南非洲的比例是22%,30%和9%,投向最不发达国家(LDC)的比例为21%、24%和15%,以及投向小岛屿发展中国家(SIDS)的比例为13%、2%和15%。

4.对气候资金的统计仍面临很大挑战

UNFCCC的双年报是国际上较为权威的针对气候资金的追踪报告,但在统计数据上仍有需要改进的地方。由于诸多原因,数据源存在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来源于缺乏关于可持续运输和其他关键部门的现有数据、估算多年来能源效率的方法发生重大调整、缺乏有效估算适应资金的方法以及缺乏准确的私营部门气候资金的数据等原因。另外,在一些领域由于数据不可得而造成数据空白,如一些国家公共交通资金领域,以及私人资金在电动汽车、农业、森林、水和废弃物处理等领域的投资,都没有相关信息。数据的不确定性和缺失使得现有的气候资金数据准确性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其横向纵向比较的可比性。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缔约方分为三类,分别为附件Ⅰ缔约方、附件Ⅱ缔约方以及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附件Ⅰ由24个OECD 国家、欧洲共同体成员以及11个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组成,附件Ⅱ由24个OECD国家及欧洲共同体成员组成。具体来说,附件II国家包括澳大利亚、意大利、奥地利、日本、比利时、卢森堡、加拿大、荷兰、丹麦、新西兰、欧洲共同体、挪威、芬兰、葡萄牙、法国、西班牙、德国、瑞士、希腊、土耳其、瑞典、冰岛、大不列颠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爱尔兰和美利坚合众国。附件I国家除了这些外,还包括爱沙尼亚、白俄罗斯、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拉脱维亚、立陶宛、乌克兰和波兰。

(编辑: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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