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咨询一下,土壤修复时采用异位修复技术,如果涉及到污染土壤外运处置,是否需要对污染土壤进行危废鉴定?污染土壤外运的审批流程应该如何操作?望解惑,谢谢! 回复: 一、关于判断异位修复的污染土壤外运是否要进行危废鉴定的有关程序 1.鉴别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主要依据是:《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中“4 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和“6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的有关规定:“在污染地块修复、处置过程中,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置或利用的污染土壤属于固体废物: 1)填埋; 2)焚烧; 3)水泥窑协同处置; 4)生产砖、瓦、筑路材料等其他建筑材料”、 “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2.经鉴别属于固体废物的,需要进行危废鉴定。 二、关于污染土壤外运审批流程 对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外运污染土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外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应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下为补充内容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就《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答记者问 环境保护部批准发布的《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为国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标准,并由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联合发布。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就标准的制定背景、原则、主要内容和实施重点,回答了记者提问。 中国环境报:为什么制订本标准? 答:固体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固体废物鉴别是确定固体废物和非固体废物管理界限的方法和手段,是各级环保部门实施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现有的固体废物鉴别依据主要是《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行《导则》是2006年制定的,其主要内容包括固体废物定义、范围以及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的鉴定等,对我国固体废物鉴别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打击非法进口废物以及违法处理处置固体废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技术支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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