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水务 大气 固废 绿色发展 自然资源 人物 环保展会 企业 环保会客厅 国际资讯 政策 NGO

危废处理

旗下栏目: 固废处理 危废处理

2018十大危险废物典型违法案例!(下)

来源:固废观察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1-26 16:26:21

文章导读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我们生存的家园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仍有人目无法纪,顶风作案,干着损人利己的事情。随着环保严查的推进,一桩桩违法犯罪案件逐步水落石出了,法网恢恢,欠的账终究是要还的!

(三)危废露天存放、随意堆存典型违法案例

05中国黄金贵州露天堆存300万吨危险废物 敷衍环保督察

1.基本案情

贵州省黔西南州被誉为“中国金州”,为开发该州兴仁市境内的黄金资源,中国黄金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兴仁市黄金公司共同出资组建贵州金兴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兴公司”)。

2017年4月,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进驻期间,多次接到群众投诉,反映金兴公司紫木凼金矿尾矿库超标超量堆放、污染地下水、超标排放污染物等问题,督察组按要求向贵州省进行转办。2018年5月兴仁市上报该案已办结,称2017年8月30日前对尾矿库堆放量和堆高进行了实地测算,尾矿库存在的溢流风险和尾矿库扬尘已进行治理。

2018年11月14日,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市督察发现,兴仁市及其相关部门敷衍应对群众生态环境投诉举报问题,整改工作流于表面。此次“回头看”现场核实发现,金兴公司尾矿库建设运行仍很不规范,整改落实敷衍应对,环境隐患突出。

一是氰化尾矿库未依法建设运行。根据金兴公司紫木凼金矿尾矿库专项评价及贵州省环保厅批复(黔环表〔2006〕90号),该尾矿库贮存的氰化尾渣属于危险废物,采用干式堆存填埋处置,应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有关规定。但该尾矿库自2008年启用以来,已堆存含砷氰化尾渣达300多万吨,全部为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尘、防雨淋措施,且库区周边防洪沟和挡土墙设置不完善,库内原有集水池已被填平,库内及库外雨水、淋溶水收集池尚在建设之中,无法确保库内外雨水和淋溶水有效收集处置。填埋场既未按要求设置规范标志牌和绿化隔离带,其上游也未设置监测井,无法获得地下水背景监测数据。

此外,金兴公司还设置有低品位原矿石堆场一处,该堆场约2000平方米,已堆存低品位矿石约4万吨,堆场周边也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截水沟、淋溶水集水池和防雨淋设施,环境风险突出。

二是环境风险隐患突出。金兴公司紫木凼金矿尾矿库专项评价及其批复(黔环表〔2006〕90号)明确要求,尾矿库卫生防护距离设置为800米。但该公司仅依据2014年10月自行组织的评审意见,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尾矿库防护距离从800米减为250米。附近居民搬迁工作进展迟缓,最近住户与尾矿库边界仅一路之隔,直线距离不足5米,且无任何防护措施,环境安全隐患突出。

三是企业环境管理混乱。兴仁市环境监察大队2018年7月和10月两次检查发现,金兴公司矿坑水处理站出水口总砷在线监测设备损坏、运行异常。督察组现场检查时,该设备仍未恢复使用。该企业仅采用排水前人工采样检测方式监测,难以确保含砷废水达标排放;企业虽委托第三方开展监测,但实际监测工作既达不到规定频次,也未按规范要求将氰化物、总铬、总磷、总镉、铅等指标纳入检测范围,排放水质处于失控状态。

此外,金兴公司还因陋就简、应付整改,利用原有低洼地段,在没有对场地进行规范整理的情况下,简单铺膜防渗后,将其改造为一个约800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用于矿坑水和废石堆场淋溶水收集。现场督察时,该“事故应急池”装满废水,未按规范要求处于空置状态,实际不能发挥应急作用。

2、原因分析

黔西南州及兴仁市落实整改主体责任不力,虚报整改完成情况,导致群众举报问题长期未能解决。两级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对企业尾矿库长期不规范运行未能依法查处,监管失职。

贵州金兴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意识淡漠,整改敷衍应对,未切实履行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中国黄金集团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兴仁市黄金公司对下属企业监管不力,工作失察。

针对上述问题,督察组将进一步核实情况,并要求地方依法依规查处整改到位。

(四)私设暗管排放危废典型案例

06偷接管道排放33393.8吨重金属超标废水至瓯江

1.基本案情

2018年3月以来,青田县众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委托运营的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恶意持续偷排重金属超标废水,被媒体曝光后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温溪环境监察中队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特别是3月28日温溪镇政府向温溪环境监察中队反映其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西寮坑出水口(2号)的出水呈现黄色等异常情况,温溪环境监察中队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没有及时深入开展跟踪调查,没有排查污水排放源,导致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偷排行为未能得到有效制止和查处。2018年5月,县环保局温溪监察中队副中队长章琳被免职;县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温溪环境监察中队联系片长杨军浪,温溪监察中队监察员朱华、尹若戈受到记过处分。

据查明,今年3月9日至4月27日期间,经温州泽远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建、股东李某商议决定,与温州泽远公司委派至青田众鑫公司的厂长徐某亭、车间主任周某豪合伙以偷接管道的方式排放至瓯江水域的废水量达33393.8吨。

经对现场废水采集检测,均远超过《电渡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总铬浓度最高超标达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913倍,总镍浓度最高超标达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492倍,总铜浓度最高超标达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1300倍。

2.后续处理

11月30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发出全省首个污染环境类刑事附民事公益诉讼行业禁止令,4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禁止从事污水处理及相关经营性活动;判处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犯环境污染罪,处70万元罚金,并判处被告单位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田众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265.6477万元,支付鉴定评估费10万元,共计275.6477万元。

(五)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废经营活动典型案例

07天津首例污染环境类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宣判

1.基本案情

2014年7月,王某某在明知其经营的工厂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伪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某公司出示了该许可证,并签订化学废液处理合同,上门处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混合废酸等化学废液。其间,2015年至2016年间,王某某在明知肖某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肖某处理某公司的含废酸液的化学废液。肖某伙同其妻张某某在明知韩某某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由肖某驾车,张某某陪同押运,将上述废酸液运至韩某某经营的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大孙庄村的某公司,交由韩某某处理。后韩某某将其中部分泄漏的装有废酸液的塑料桶丢弃于其公司院外渗坑内,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经环保部门监测,其丢弃的废酸桶内废酸液为危险废物,属有毒物质。

2016年12月起,王某某再次委托肖某处理某公司的含废酸液的化学废液。肖某、张某某在明知孟某某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肖某驾驶其上述车辆,张某某陪同押运,将某公司产生的废酸液运至津南区八里台镇大孙庄村,交由孟某某处理。后孟某某将上述废酸液丢弃至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碧桂园小区南侧水沟内及八里台镇洪泥河附近高速公路旁的树林内,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经环保部门监测,上述丢弃的废酸液认定为危险废物,属有毒物质由公安机关查获并依法销毁。

案发后,崔某某、王某某、孟某某、韩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肖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上述地点造成的污染,已由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理,产生费用均由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人民政府垫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某、肖某、韩某某、张某某赔偿以上全部治理费用,并主动缴纳罚金。

2.处理结果

津南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在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委托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人员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肖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孟某某、韩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随意丢弃、堆放未经处理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孟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王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禁止从事处理危险废物相关行业,期限为三年(这在以往的公益诉讼案件中不多见);被告人肖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孟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韩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环境污染治理费用人民币189612.88元;被告人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环境污染治理费用人民币104743.74元;被告人王某某、肖某、张某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天津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人民币294356.62元环境污染治理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08厂房内堆满带血医疗垃圾,警察进场要戴防毒面罩

1.基本案情

广西来宾市鑫宾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为牟取利益,私自将从河池10多家医院收集到的医疗废物进行分拣清洗后,转卖他人。清洗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流入下水道。近日,兴宾公安分局已将6名相关人员刑事拘留。

该公司位于兴宾区大桥路及天然桥路交叉路口西侧,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废旧金属及塑料回收服务等,并未有医疗废物处置资质,亦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18年7月1日,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会同多个部门,对该公司调查取证。

现场发现,该公司有一个约250平方米的简易棚和占地约500平方米的厂房,厂房门口堆放有大量来源不明、带血的医疗容器。在棚内存放有大量编织袋,里面有纱布、带血的棉签、口罩、针管、针筒、手术器械等医疗废物。经辨认,这些医疗废物上有“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河池市中医院”“宜州市人民医院”等10多家医院的标识。

在清洗医疗废物的小房间,还发现有两台塑料破碎机,地板上还残留有清洗医疗废物的血迹,一堆堆带血的输血袋、输血管和容器也被堆放在一旁等待破碎。“里面气味真的让人难以忍受,戴医护口罩都不行。”来宾市城西派出所民警刘警官回忆说,现场气味刺鼻,他待了一分多钟便跑到外面换气,随后换了防毒面罩才进入调查。

根据委托合同显示,从2016年11月起,由来宾市鑫宾服务公司负责从河池市各医院收集有关医疗废物,送至北海市某环保有限公司处理。但是从2017年3月开始,来宾市鑫宾服务公司负责人韦某周租下如今的厂房私自处理医疗废物,一吨废弃塑料能卖三四千元,每月都有固定的人上门收取。令人震惊的是,清洗医疗废物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污染物,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倒入仓库内的排污口,对当地的水、土和空气等环境造成了污染。

7月5日至7日,该公司仓库里的医疗废物转运至北海市某环保有限公司依法处理。经称重,医疗废物共计47.7吨,废弃输液瓶1.55吨。在韦某周的公司员工中,黄某宏是得力干将,负责管理并代发工人工资。在黄某宏的召集下,其女婿蓝某君、儿子黄某、女儿黄某某以及朋友潘某安、覃某晖、韦某等人也来到该公司工作。

2.处理结果

截至2018年7月10日,韦某周、黄某宏等7人被抓获归案,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韦某周等6人刑事拘留,1人被监视居住,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危废跨省非法处置典型违法案例

09抓获9人,涉案有毒物4820吨!福建破获一起跨省污染环境案

1.基本案情

历经4个多月的调查取证,福建省环保部门联手公安、检察两部门,并在浙江省环保部门的大力配合下,查获了一起特大跨省倾倒有毒物质的污染环境案件。目前已抓获涉案人员9名,查获涉案有毒物质4820吨,斩断了一条横亘于浙江、福建之间的非法倾倒有毒物质利益链条。

2018年3月9日晚,福建南平市浦城县环境监察大队联合荣华山产业组团环保分局,对浦溪流域开展夜间巡查。晚上9点多,执法人员巡查至荣华山产业组团福建省成杰高分子有限公司门口时,发现有两辆装载来历不明固体废弃物的货车停在该公司门口土坑处,其中一辆货车正在倾倒废弃物,不明物质含水率较高且散发出异味。执法人员当即上前盘查,但货车驾驶人员坚称不知装载货为何物,相关情况一问三不知。为进一步核实情况,避免线索中断,巡查人员立即将情况上报浦城县环保局。接到报告后,浦城县环保局迅速启动污染监察预警响应机制,立即增派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取证,对固体及渗滤液进行采样检测,并将两名货车司机带回询问调查。经询问,货车驾驶员供认,车辆、废渣均来源于浙江省江山市,已倾倒废渣40余吨,其余并不知情。

为查找固废来源,3月10日一早,浦城县环保局领导带领执法人员,由货车驾驶员带路,向浙江一路寻找废渣源头。上午10点半,调查人员在江山市江化热电厂厂边空地上,发现了同一颜色和性状的固体废渣。经江山市环境监察大队、江化热电厂人员现场核实,该堆废渣为临时堆放,但与江化热电厂无关。随后,货车驾驶员及其车队负责人被带往江山市环保局进一步问询,车队负责人终于供认,浦城与江山两处废渣均来源于浙江省衢州市的浙江晋巨化工集团硫酸厂。下午两点,调查组由货车驾驶员带路,马不停蹄赶往浙江省衢州市。在浙江晋巨化工集团硫酸厂的地磅站、固废装车点,调查组现场检查发现,随车过磅单与地磅单注明相符,该硫酸车间出口干燥废渣经工人持续冲洗后,含水废渣颜色与倾倒浦城的废渣颜色、积水颜色均一致,并同时得到货车驾驶员确认。

经浦城县监测站检测,所倾倒红色固体渗滤液铜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1124倍,镉超标25.2倍。根据现场勘察,两车(随车过磅单显示)总量为142.5吨,已倾倒1车约70吨,远超3吨的刑事立案标准,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罪。3月13日,浦城环保部门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福建省环保、检察、公安部门高度重视,立即启动重大案件响应机制,共同前往浦城进行指导,检察部门提前介入。经环保、公安执法人员多次前往衢州等地调查取证,最终锁定倾倒的固体废物来自巨化集团所属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硫酸厂,废渣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泥与电石渣的混合物。

在后续的调查中,调查组又陆续在浦城县河滨街道、仙阳镇、莲塘镇发现3处工业固体废物倾倒点,倾倒总量约4820吨,均来源于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经资质部门检测及省、市环保技术人员和专家认定,其中131.76吨为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4667.6吨为含重金属污染物。

2.处理结果

目前,这起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涉案9名犯罪嫌疑人中,已有6人被批捕、3人取保候审。

为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环保部门在公安部门调查取证结束后,立即将倾倒点开挖清运,规范处置固体废物,开展倾倒点环境生态损害评估及修复工作,并以倾倒点为中心,进行持续加密监测。

监测结果表明,浦城县工业固体废物倾倒点周边、境内地表水及地下水均达到相应环境质量标准,未发现异常。

(七)将危废交给无经营许可资质的个人非法处置典型违法案例

10长江跨省倾倒万吨固废案宣判!源头企业罚千万,12人获刑     


1.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2日,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接到举报,有不法人员从外省以车、船运输近千吨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至铜陵市义安区长江堤坝的江滩上。经前期初步排查、现场勘查、提取物证,这很有可能是一个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重大案件。10月12日,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要求,安徽省公安厅将该案提级侦办,成立省厅“10.12”危废倾倒案专案组。

通过排查“货物”运输所需要的交通工具,专案组兵分两路从陆路运输和水上运输分别收集情报信息,很快确定货主是通过某App平台直接寻找运输需要的货车,最终锁定直接参与跨省运输疑似危险废物的两名货车司机,进而通过货车司机,发现了倾倒的“货物”源于浙江省嘉善县的一家生产精密螺丝的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23日的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建筑五金件、高强度精密紧固件,精冲模具,线材销售。在公司现场,专案组发现了白色吨包带包装的酸洗污泥,污泥已经呈现红褐色,这与倾倒现场发现的污泥属于同一类。

2008年12月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院在这家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载明该公司在废水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固废(危险废物分类编号为HW17),2009年3月25日嘉善县环境保护局关于这家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亦明确废水处理污泥属危险固废须分类收集后委托具有固废处理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

然而为降低固废处置成本,该公司一直将固废交由无处置资质的中间商进行处置。黄某群是该公司副总经理兼环保责任人,2017年5月,为尽快整改公司危险废物堆场,他在明知废水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情况下,仍交代公司的姜某清将废水处理污泥中的酸洗污泥作为一般固废进行处置。之后,姜某清又联系上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浙江中间商李某红,李某红又伙同他人联系上铜陵的中间商汪某平、汪某革,确定110元/吨的处置价格,将酸洗污泥交给他们处理。此后,这批危险固废经陆路跨省运输并倾倒在铜陵滨江大道北段与朱永路连接处的长江堤坝内。

“这是一条多环节、层层得利的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黑色产业链"。”经专案组查证,其中被随意倾倒的两车酸洗污泥竟然达到了62.88吨,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为躲避有关部门的监管,这批“货物”在跨省份运输过程中经历了多级中间环节:先是中间商李某红等人联系上安徽铜陵的汪某平,汪某平又叫上做废品收购生意的汪某革,让他联系运输车辆。汪某革在被抓后交代,找货车司机“很容易”,“不管运的是什么,也不看资质,只要给钱,货车都肯拉。”

根据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2018年4月出具的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在“10.12”污染环境案中被公安机关发现的非法倾倒的62.88吨酸洗污泥,导致倾倒区域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介质受到损害,造成应急监测、应急清运和应急处置等公私财产损失共计39277.15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经估算约为553040元。

“10.12”危废倾倒案专案组副组长张耐明告诉记者,不法分子进行非法转移运输危险固废的车辆大多都是没有牌照的三轮车,即使被发现也无法进行查证,然后再将危险固废分批运到垃圾填埋场。“他们进行转移运输的时间都是选择在夜间,在没有视频监控的路段,想以此规避监管,降低运输路途中被查处的风险。”在侦办系列环境污染案件过程中,专案组还发现李某红等2人伙同汪某平、汪某革等人通过长江水路运输的方式,将313.28吨胶木非法倾倒在长江铜陵段上蒋村江边,还在铜陵上江村江边发现了此前倾倒的3船固体废物,共计2525.89吨,另查证非法倾倒长江的江苏危险废物1022.46吨,现场查获固体废物7600余吨。

2.处理结果

2018年9月28日上午,镜湖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7日至2017年5月22日期间,被告单位浙江宝勋精密螺丝有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黄冠群、姜家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酸洗污泥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李长红等三人进行处置。被告人李长红等三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制作虚假的公文、证件,非法处置酸洗污泥。最终在江苏省淮安市、扬州市、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酸洗污泥共计1071.61吨,其中在铜陵市长江堤坝内非法倾倒酸洗污泥62.88吨。经鉴定,涉案的酸洗污泥是具有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法院还查明部分被告人非法处置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及造成财产损失的事实,一审判处被告单位浙江宝勋精密螺丝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12名被告人均犯污染环境罪,其中黄冠群、姜家清、李长红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五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其余各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并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此外,检察机关对宝勋公司等两被告单位及李长红等11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认为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固体废胶木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另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侵权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还包括社会公众享有美好生态环境精神利益的损失,其应通过公开认错、表示歉意、承认侵害行为的不法性。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连带赔偿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和非法倾倒固体废胶木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合计6657850.37元。

(编辑:Wendy)

版权声明:本网注明来源为“国际环保在线”的文字、图片内容,版权均属本站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本文出处:http://www.huanbao-world.com 。同时本网转载内容仅为传播资讯,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首页 | 资讯 | 水务 | 大气 | 固废 | 绿色发展 | 自然资源 | 企业 | 环保展会 | 国际资讯

电脑版 | 移动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7-2019 国际环保在线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13862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