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污染物指标 污泥产物农用时,根据施用场所的土壤pH值,污泥产物中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4.5种子发芽指数 污泥产物农用时,种子发芽指数应大于70%。 4.6其他要求 农田年施用污泥量累计不应超过7.5 t/hm2 (干污泥),农田连续施用不应超过5年。 5取样与检测 5.1检验规则和采样方法 污泥产物的采样按照GB/T 6679的规定执行。 5.2检测分析方法 5.3粒径 多点均匀取样品1kg,先用10mm孔径的筛过筛,不能过筛的物质称重,其质量应小于污泥质量的5%(即<50g),否则为不合格。 5.4种子发芽指数 种子发芽指数测试方法应按GB/T 23486标准执行。 6监督 6.1污泥产物业主需每周一次进行检测,并保留污泥理化性质,使用地点和用量记录。 6.2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检测一次污泥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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