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于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将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我厅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广西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7〕7号)规定程序申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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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于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将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我厅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广西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7〕7号)规定程序申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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