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水务 大气 固废 绿色发展 自然资源 人物 环保展会 企业 环保会客厅 国际资讯 政策 NGO

政策

旗下栏目:

政策 |《青海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2)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1-11 13:45:52

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五)移动源。

普查内容包括: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六)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省各职能部门、市(州)可增加普查附表,报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五、工作进度安排

普查工作按照国家总体要求分阶段组织实施,2017年开展前期准备和清查建库工作;2018年全面完成污染源普查工作;2019年完成污染源普查成果总结与发布。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底前,组建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立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省级编制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和经费预算方案。依托环保专网平台,完成普查信息系统部署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省级临聘协查员,市(州)级临聘普查员,组建技术指导和普查队伍;组织好宣传报道和培训工作。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本级普查工作方案,建立普查工作机制,落实本级普查经费。根据国家下发的名录信息,完成工业源41个工业行业产业固定源入户清查、名录清查、筛选,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完成8个行业15类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放射性指标初测与筛查,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利用现有工作基础确定生活源锅炉调查清单;按照《市政排污口调查、监测技术规定》,完成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实地排查和水质监测。

(二)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底前,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普查工作,对各级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验收;开展伴生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开展全省质量控制抽样监测,对市(州)级普查表填报及收集情况、数据核算及录入审核情况等进行质量控制核查评估;建立全省污染源数据库并上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印制普查表;组织开展各类污染源入户调查、抽样调查与现场监测,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数据采集、录入,核算各类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开展本级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汇总,上报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验收评估、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及表彰,对全省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发应用。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污染源普查自查评估总结及成果分析应用。

六、普查技术路线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名录库获取方式,以基本信息与排放信息分开获取的形式,结合多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核算方式为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工业源全部为固定源,采取全面入户登记调查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同时,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结果,按照分行业、分类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填报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逐一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工厂化水产养殖场等固定源采取全面入户登记调查;非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种植业等分散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经本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行委)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统一汇总,逐级上报。

(三)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为固定源;城乡居民能源消费和废水情况等为分散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

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中挥发性有

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固定源包括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和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弃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产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根据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燃油销售数据和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七、组织形式

普查以县(市、区、行委)级普查机构为基本单位。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面向省内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临聘省级协查员,市(州)级污染源普查机构临聘普查员,组建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队伍。省级协查员经统一培训后,组成省级污染源普查技术骨干力量,统一配发污染源普查手持终端设备,结合各地区普查工作实际,统筹考虑,分批安排省级协查员至各市(州)级污染源普查机构指导、协助市(州)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开展区域内污染源入户、登记调查工作。市(州)级普查员优先聘用村和街道基层组织人员、网格员等。

省级成立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咨询、审核专家组,对各市(州)级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抽查、审核,并进行污染源普查成果质量的评估与验收。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协调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要求,明确各成员单位普查职责(详见附件),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开展普查工作。负有调查任务的相关部门,应同时组建机构,落实人员,制定方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县(市、区、行委)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和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垂改后县(市、区、行委)级环保机构改为市(州)派出机构的,普查工作由市(州)级统一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委员会积极参与配合做好本区域内的普查工作。

(二)经费保障。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对于部分财政困难的地区,由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其余市(州)、县(市、区、行委)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污染源普查工作实际需求,予以保障。

省级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制定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编制各类污染源普查涉及的监测、调查、质量控制管理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论证、咨询与调研,组织动员宣传、培训与指导,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及其他设备,普查资料的印制,全省普查资料的汇总、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以及政府购买普查服务等。

市(州)、县(市、区、行委)级财政按任务分工分别负担普查经费,用于本级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资料的印制,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版权声明:本网注明来源为“国际环保在线”的文字、图片内容,版权均属本站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本文出处:http://www.huanbao-world.com 。同时本网转载内容仅为传播资讯,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首页 | 资讯 | 水务 | 大气 | 固废 | 绿色发展 | 自然资源 | 企业 | 环保展会 | 国际资讯

电脑版 | 移动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7-2019 国际环保在线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13862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