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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2)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1-11 13:41:26

四、实施有效的激励机制

(十一)完善环境保护价格政策。推进全省设区的市、县(市、特区)和建制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至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及开征工作,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在总结贵阳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建立完善城镇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提高收缴率。完善环境服务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垃圾焚烧处理服务价格应覆盖飞灰处理与渗滤液处置成本,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应当覆盖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合理服务成本并使运营单位合理收益。严格落实垃圾发电价格政策。建立健全鼓励使用再生水、促进垃圾资源化的价格机制。全面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全面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

(十二)落实税收和土地优惠政策。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实行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三档,税率分别为17%、11%和6%;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落实国家对治理修复的污染场地以及荒漠化、沙化整治的土地,给予增加用地指标或合理置换等优惠政策。

(十三)制定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鼓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以环保产业园区、骨干环境服务公司、高校等为载体,建设一批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环保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和离岗创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加快自主知识产权环境技术的产业化规模化应用,不断提升市场主体技术研发、融资、综合服务等自我能力。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建立有效监管和执法体系

(十四)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强化环保督察,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督察相结合的方式,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每两年对全省九个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政府及环保责任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和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落实环保党政同责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提高地方政府领导环保责任意识。全面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实现立案移交、行政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继续开展“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加强重点排污企业和工业园区环保执法监察,严厉打击“黑烟囱”“黑臭水”“黑废渣”“黑废油”“黑数据”以及“黑名单”企业,对违法企业,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

(十五)加快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贵州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建立排污企业和环保企业的环境信用记录,将环境违法失信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双公示”平台归集,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和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相关部门实施协调监管和联合惩戒的依据。对列入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并实施重点监管,受到涉及信贷、担保、融资,资质评定、项目审批、用地审批、申报、升级、验证、免检(审)等方面的限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十六)推动环境信息公开。认真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定期及时准确公布全省环境质量月报、设市城市空气质量排名、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重点流域水质月报等环境质量状况数据,发布年度环境状况公报;市、县政府应及时准确公布本辖区内水、空气等环境质量数据。监督企业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制的规定,及时公开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规范市场秩序

(十七)清理有悖于市场统一的规定和做法。市政公用领域的环境治理设施和服务,其设计、施工、运营等全过程应严格采用竞争方式,不得以招商等名义回避竞争性采购要求。竞标资格不得设置与保障项目功能实现无关的竞标企业和单位注册地、所有制、项目经验和注册资本等限制条件。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置优先购买、使用本地产品等规定。加快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建立全省统一的权责清单体系,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大幅缩短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

(十八)完善招投标管理。重点加强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市场监管,探索环境基础设施PPP项目的强制信息公开制度。探索招投标阶段引入外部第三方咨询机制,识别公共服务项目全生命周期中的风险,平衡各方风险分担比例,推动风险承担程度与收益对等。加强从项目遴选、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全生命周期整体优化,提升环境服务质量和降低成本。

(十九)建立多元付费机制。建立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强化环保项目全周期绩效管理。探索环境PPP项目受益者付费、政府付费、政府和受益者混合付费机制。地方政府应将环境服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支付。完善环境服务价格调整机制,明确调整周期、调整因素和启动条件等,建立长效机制。

(二十)强化监督和行业自律。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领域,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机制,重点对运营成本、服务效率、产品质量进行监审,研究探索中标价格跟踪披露机制。推动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内企业依法相互监督。认真执行相关产为政策和行业标准,有效遏制同行恶性竞争。开展业务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七、强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

(二十一)改革资源产权制度和环境管理体制。健全水土流失和石漠化治理机制,创新政府资金投入方式,调动社会资金投入水土流失、石漠化治理。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赋予社会投资人对治理成果的管理权、处置权、收益权,形成水土流失、石漠化综合治理和管理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三案合一”,切实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完善森林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实现地方公益林与国家公益林补偿标准统一,进一步完善生态效益横向补偿机制。落实贵州省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逐步在省域范围内推广覆盖八大流域、统一规范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积极探索生态建设和保护与资源开发、旅游景观开发、生态养殖、林下经济等融合发展模式。改革环境管理体制,建立环境质量分级管理体制。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实现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二十二)实施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体制改革。事业性经营单位要加快事转企改制步伐,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公司法》逐步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现有国有污水垃圾处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控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2020年底前,县以上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的企业化改革基本完成,全面形成市场化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体制。

(二十三)加快建设市场交易体系。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逐步推行以企业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减排收益的机制,制定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相关规程,建立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积极探索林业碳汇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规则和模式。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矿业权交易平台。

八、加强宣传教育和交流合作

(二十四)提高全民意识,强化公众舆论监督。加强生态文明宣传,大力倡导绿色发展理念,创作一批反映生态文明建设的艺术作品。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各类教育培训体系,编写生态文明干部读本和教材。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推进绿色理念进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提高全民生态环保意识。大力发展生态环保志愿者队伍,吸引公众积极参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作用,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例;建立全省环保微信举报平台,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对污染现象“随手拍”“随手传”“随手报”,推动市场主体履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责任和义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支持公众和环保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序参与、有序保护、有序维权。

(二十五)推进交流与合作。继续办好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与联合国相关机构、生态环保领域有关国际组织等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开展交流、培训等务实合作,构建项目建设、技术引进、人才培养等方面长效合作机制。坚持既要“论起来”又要“干起来”,建立论坛成果转化机制,加快论坛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转化。鼓励国外、省外先进环保企业来省内投资,建立分支机构;鼓励省内环保企业参加各类环保论坛、展览及贸易投资促进活动,引进先进环保技术,借鉴先进管理经验,不断提高自身实力和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工作,进一步强化认识、强化领导、强化协作,进一步明确任务、明确分工、明确责任,扎实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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