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的合并 纳入企业之间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企业承继配额,并履行缴还义务。合并后的碳排放边界为纳入企业在合并前各自的碳排放边界之和。 纳入企业和非纳入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企业承继配额,并履行缴还义务。合并当年的碳排放边界仍以纳入企业合并前的碳排放边界为准,合并次年重新核定。 (二)企业的分立 纳入企业分立的,应当明确分立后各企业的碳排放边界及配额量,并报送主管部门。分立后的企业仍然履行各自的缴还义务。 (三)企业的关停或搬迁 纳入企业关停或迁出本省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按照经审定后的当年碳排放量完成配额缴还,当年剩余配额由主管部门收回,次年不再对其发放配额。 纳入企业碳排放边界内主要生产设施累计停止生产6个月以上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按照经审定后的当年碳排放量完成配额缴还,当年剩余配额由主管部门收回,次年是否对其发放配额视企业是否恢复正常生产而定。 纳入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注册登记系统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各地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作为,跟踪服务,密切关注企业产能变化以及合并、分立、关停、搬迁等情况,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1-1.各行业控排系数 1-2.电力行业燃煤机组标杆值 附件1-1 各行业控排系数 附件1-2 电力行业燃煤机组标杆值 附件2 湖北省2017年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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