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福建省人民政府明确环保税收入问题归属。详情如下: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闽政文〔2018〕25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环境保护税收入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现就我省环境保护税收入省与市、县(区)归属明确如下: 一、环境保护税收入由省与市、县(区)共享,其中20%缴入省级国库,80%缴入市、县(区)级国库。 二、厦门市征收的环境保护税为厦门市预算收入。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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