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期限 第十七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自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自收到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需进行技术评估或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审批期限内。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原则上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十日(含)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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