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牧局:负责农业污普工作。包括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普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参与普查方案设计;指导污普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普数据质量评估、分析工作。 市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普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固原车务段: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负责提供固原境内移动源相关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七、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市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局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县(区)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市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聘请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污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八、普查质量管理与保证 一是建立质量保证机制。区污普办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市、县(区)普查机构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二是建立健全普查数据核实和质量评估制度。市、县(区)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各部门和各阶段质量控制责任,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县(区)污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的普查数据质量管理负责。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对象对普查数据质量负责。 三是压实工作责任。按照依法普查原则,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市、县(区)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因玩忽职守造成普查资料丢失或普查数据泄密者,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九、宣传与培训 坚持统一培训与分级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市污普办负责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普查培训师资的培训。 市、县(区)污普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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