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开展全面评估。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按年度对本机构绿色金融工作开展全面评估,对照绿色金融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认真开展评估。金融监管部门要定期梳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展绿色金融的实施情况,要将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情况纳入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分类监管评价,推动落实绿色金融的各项政策制度。 (十七)加强信息共享。加强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及信息共享,及时向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示社会风险。相关行业协会要发挥组织推动作用,加大绿色金融业务培训、经验交流、专题研究以及违约信息共享等方面工作力度。 (十八)本意见由市金融办、厦门证监局、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同一企业、同一机构、同一项目按就高、就优的原则申请奖励和补助,不重复享受财政相关扶持政策。 (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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