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 水泥、石化、其他行业、其他服务业重点排放单位,交通运输行业企业的固定排放设施部分,供热企业(单位)、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的新增设施配额计算公式为: N=Q×B Q为重点排放单位新增设施排放对应的活动水平,包括主要产品的产量、产值、建筑面积等; B为重点排放单位所属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详见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京发改〔2014〕905号)、《关于发布本市第二批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京发改〔2015〕739号)、《关于发布本市第三批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京发改〔2016〕715号)等文件。 五、关于配额调整量核定 (一)对于水泥企业、石化企业,若重点排放单位2017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对于历史基准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大幅下降(下降幅度大于或等于20%),则同比例核减碳排放量下降幅度所对应的配额。但核减后配额总量不低于2017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 (二)对于其他行业企业、其他服务业企业(单位),重点排放单位若在2013-2016年期间有3年配额富裕,且2017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对于历史基准年的排放量大幅下降(下降幅度超过50%),则同比例核减该碳排放量下降幅度所对应的配额,但核减后配额总量不低于2017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 (三)2017年度已停产企业(单位),不核发配额。 六、配额发放 既有设施配额我委近期将直接免费发放至各重点排放单位登记簿账户。 对于本年度新增重点排放单位,且满足条件进行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调整,可申请既有设施配额调整。详细要求见附件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