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社会化检测机构监管 10.规范社会化检测机构监测行为。社会化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环境监测服务,建立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11.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机制。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要健全社会化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要将监督检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充分保障。社会化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开展情况,应当定期报送所在地环保部门。对不按法律法规和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的社会化检测机构,或者存在恶意竞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主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向社会公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