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水务 大气 固废 绿色发展 自然资源 人物 环保展会 企业 环保会客厅 国际资讯 政策 NGO

政策

旗下栏目:

让蓝天白云和繁星闪烁常现荆楚——《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来源:湖北日报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9 14:51:46

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洪波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拥有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生活环境,呼吸新鲜空气,是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也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内容。当前,湖北省大气污染正由烟煤型工业污染向烟煤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过渡,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人民群众对大气环境质量高度关注。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全面实施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促进湖北高质量发展,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今年年底前制定或者修订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的要求和湖北省年度立法计划,11月1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修订后的《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在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做好必要衔接,且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对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全面规定了大气污染源全要素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环节的防治措施,同时结合省情,重点规范了我省大气污染防治的突出问题、关键环节,并对新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如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推进装配式建筑和房屋全装修交付等作了必要规定。条例共七章、九十五条,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坚持问题导向 体现时代要求和湖北特色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强调打赢蓝天保卫战要以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刚性要求,强化联防联治,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还老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为落实好中央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后的条例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站在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水土气等污染防治统筹谋划的高度,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各项要求,全面规范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力求体现湖北特色、务实管用。三是突出重点,抓住大气污染防治关键环节,严格落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管理、重点区域和重点排污单位监管等制度。四是严防严治,对问题突出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综合适用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治、按日计罚、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严格措施。五是疏堵结合,支持和鼓励实行热电联产、推进清洁生产、推广装配式建筑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强化部门职责 落实监管责任

蓝天保卫战是打赢三大攻坚战中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性战役,打赢蓝天保卫战需要明确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职责,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监管。修订后的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大气污染防治职责。二是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采取列项方式明确其具体职责。三是按照能源消耗、工业、机动车船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分类,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职责。四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高效、分工明确的监督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

完善监管制度 提升监管效能

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保障打赢蓝天保卫战,需要加强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用制度规范政府、监管部门、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修订后的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对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二是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本省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执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的具体措施。三是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履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的具体义务作出规定。四是对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地区的问责方式和约束措施作出规定。

改善能源结构 做好能源消耗污染防治

目前,全省能源结构不合理、能源消耗偏煤问题比较突出,燃煤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处于高位,清洁能源使用率与先进省份仍有差距,部分市州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比重较高,燃煤发电、燃煤锅炉、民用散煤等是能源消耗领域中防治大气污染的监管重点。针对上述问题,修订后的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制定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及落实措施,建立健全煤炭标准和质量管理制度。二是对燃煤发电机组和燃煤锅炉的建设、改造、淘汰及达标排放等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及其管控措施作出规定。四是对集中供热和民用散煤治理作出规定。

调整工业结构 做好工业污染防治

工业污染是造成大气环境问题的重要污染源。防治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大气污染,需要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产业结构,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高污染产能。修订后的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高污染行业调整目录和高污染工艺、设备、产品淘汰目录。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产业布局,严格控制高污染产业和项目,制定实施调整目录内工业项目淘汰退出计划。三是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工业企业建设防治设施、采取控制措施以及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综合治理作出规定。四是对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防治操作规程作出规定,同时对相关生产和服务活动进行规范。五是对低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标准、目录及其使用作出规定。

优化运输结构 做好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随着机动车船等保有量的急剧增加,机动车船等尾气排放污染问题日益突出。解决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问题,需要坚持源头治理,构建绿色交通体系,优化运输结构,发展多式联运,坚持“油、车、路”统筹管理。修订后的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政府在交通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机动车选用等方面的责任,并对机动车船用燃料质量和标准及高排放机动车目录作出规定。二是明确机动车船排放检验机构的义务,同时规定在机动车船停放地、维修地实施监督抽测,并规定了遥感监测、排放黑烟监督管理等制度。三是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四是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管理具体办法。

分类源头防治 做好扬尘污染防治

扬尘是造成大气污染中颗粒物污染加重的重要污染源,针对扬尘污染源众多的现状,需要分类施策,强化对建筑施工扬尘、物料堆场扬尘、运输扬尘、裸露地面扬尘、农村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提高防治实效。修订后的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政府、建设单位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的责任,建立完善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预算管理、备案管理等制度。二是进一步细化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义务。三是对物料堆场扬尘防治设施建设、运输车辆密闭防抛撒、矿石勘探开采和加工活动防尘、裸露地面绿化或者透水铺装等防尘措施作出规定。四是对农村扬尘治理作出相应规定。

坚持综合施策 做好其他污染防治

农业面源污染、露天焚烧以及餐饮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经营活动对大气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同时考虑到公共场所室内空气直接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需要细化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修订后的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完善政府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职责。二是为深入推进我省秸秆露天全面禁烧工作,规定政府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制定落实扶持政策,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三是对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排放恶臭污染物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和限制作出规定。四是规范餐饮、干洗、机动车维修等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五是对禁止露天焚烧、规范露天烧烤、文明办理婚庆祭祀等作出规定。六是对公共场所和新建商品房、出租房、办公场所等建筑物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及达标作出规定。

强化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

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强化区域间协同配合,细化联合防治措施,同时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明确政府和排污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采取的相关应急措施。修订后的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与周边省市建立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工作机制、开展联合防治工作。二是对省人民政府划定本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及其联合防治具体措施作出规定。三是规定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研判、大气环境质量预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制度和机制。四是明确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具体措施。五是明确企事业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对中的职责和义务。

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要通过信息公开,拓宽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途径,发挥社会监督、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修订后的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行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公开排污信息、主动接受监督的义务。三是建立社会监督员、第三方防治等制度,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四是规定完善大气污染防治举报工作机制,构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举报统一受理平台,规范举报投诉处理程序。

细化法律责任 强化责任追究

为提高法律责任适用的可操作性,方便具体执法,同时针对新增的禁止性行为,修订后的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二是对上位法未作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三是对机动车超标排放或者排放明显可见黑烟设定暂扣车辆行驶证的强制措施和罚款处罚,对严重大气污染违法行为规定按日计罚、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严厉的措施。

条例的修订实施,必将为全省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长效机制,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根本好转和绿色发展,扎实推进美丽湖北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供坚实法制保障。

(逍遥客)

版权声明:本网注明来源为“国际环保在线”的文字、图片内容,版权均属本站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本文出处:http://www.huanbao-world.com 。同时本网转载内容仅为传播资讯,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首页 | 资讯 | 水务 | 大气 | 固废 | 绿色发展 | 自然资源 | 企业 | 环保展会 | 国际资讯

电脑版 | 移动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7-2019 国际环保在线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13862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