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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来源:重庆日报 作者:栗园园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3-22 07:30:40

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发生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需要区域限批情形的,将由市生态环境局下达区域限批通知。被区域限批的区县在收到限批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须制订整改方案书面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是督促地方政府和企业依法履行环保责任的手段之一。3月21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工作程序,重庆市近日出台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以便更好地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

今后,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发生《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需要区域限批情形的,将由市生态环境局下达区域限批通知,具体明确限批区域、情形、内容、期限、整改要求、督察调度要求等内容。

被区域限批的区县在收到限批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须制订整改方案书面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并将区域限批问题整改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环保考核重点内容。

同时,若被区域限批的区县对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应该被追责的,或区域限批后违规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因整改工作不力对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严重的,将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此次《规定》中明确指出,市级环评审批部门自区域限批决定下达之日起,即暂停审批被区域限批地区的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县环保部门也应当同步暂停相关工作。

为保证相关工作公开透明,市生态环境局今后将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区域限批及其解除、延长情况,并将限批、解除限批、延长限批等文书抄送生态环境部和市发改委、经信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相应区县环保部门;被区域限批区县需在“一报一台一网”等新闻媒体上公开整改方案、进展和成效,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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