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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4-15 15:56:27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做好工业污染防治

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推进工业结构调整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豫政办〔2018〕73号),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为主要途径,重点整治燃煤污染、工业窑炉、无组织排放和挥发性有机物四种污染,着力解决能源偏煤、结构偏重、排放偏高、布局偏乱问题,不断降低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1.严格新建项目准入。按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依据国家和省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制定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石化、化工、建材、有色等涉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全市禁止钢铁、火电、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甲醇、合成氨)等行业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以及耐火材料、陶瓷等行业新建、扩建以煤炭为燃料的项目,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不再实施产能置换。全市禁止新增化工园区,新建化工企业一律进入园区。2019年新建涉气项目在执行耗煤项目能评限批的基础上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2018年空气质量排名末位的偃师市、老城区新建涉气项目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双倍减量替代。现有项目的升级改造、扩能不得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 压减过剩低效产能。全面落实国家“以钢定焦”政策,排查确定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下的炼焦企业清单、采用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技术装置和单套装置30万吨/年以下的合成氨企业清单。2019年列入清单的炼焦、合成氨企业分别压减产能60%。淘汰日产2000吨及以下通用水泥熟料生产线,淘汰直径在3米及以下的水泥磨机。(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配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有序推进城市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按照《洛阳市加快调整和优化城市区能源结构产业布局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意见(2018-2020年)》(洛办〔2018〕37号)的要求和《洛阳市推进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洛环攻坚〔2019〕6 号)的计划,组织实施城市区耐火材料、铸造、有色冶炼、玻璃、化工、砖瓦、煤炭等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关停退出。原则上城市区耐火材料、玻璃企业疏解转移至伊川县、汝阳县产业集聚区,铸造、有色冶炼企业疏解转移至宜阳县产业集聚区,化工企业疏解转移至孟津华阳产业集聚区、吉利石化产业集聚区,其他如需要转移的装备制造、机械加工项目重点向偃师市、新安县等产业集聚区转移。就地改造企业 2019年6月底前启动就地改造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退城入园企业2019年3月底前拟定搬迁实施方案,2019年6月底前启动搬迁工作,中小型企业 2020年6月底前完成新厂区建设及老厂区主要设备搬迁工作,大型和特大型企业2023年年底前完成;关闭退出企业 2019年6月底前启动关闭退出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配合,有关城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 全面实现达标排放。2019年10月底前,所有工业企业必须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工业超标企业“清零”。所有企业的有组织排放必须持有达标排放的监测报告,加装在线监控的企业监测结论要与监控数据结论一致。逾期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视为环保不达标企业,由辖区政府予以关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全面执行特别排放限值。2019年9月底前,石油炼制催化裂化生产线完成《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大气特排限值改造和调试,石油化学工艺加热炉完成《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大气特排限值改造和调试。2019年9月底前,氧化铝焙烧线完成《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修改单大气特排限值改造和调试,合成树脂工业完成《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大气特排限值改造和调试,金属钠企业完成《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大气特排限值改造和调试,铁矿采选企业完成《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大气特排限值改造和调试,镁钛工业完成《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修改单大气特排限值改造和调试,10月1日起全面执行行业特别排放限值。(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继火电、玻璃、水泥、电解铝、碳素等行业实现超低排放的基础上,扩大超低排放整治范围,在中小型行业推行超低排放改造,进一步削减工业排放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发改委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钢铁行业。2019年10月底前,新安国泰钢铁、偃师荣泰公司完成熔炼、加热工艺超低排放改造及调试,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轧钢工序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8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11月1日起执行超低排放限值。

(2)水泥行业。通用水泥熟料企业在实现超低排放(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的基础上,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8毫克/立方米;水泥粉磨工序的烘干窑、立磨烘干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列入淘汰范围的日产通用水泥2000吨及以下的生产线不再实施提标改造。

(3)焦化行业。2019年10月底前,焦化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焦炉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其他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已列入淘汰范围的焦化企业不再实施提标改造。其他燃用焦炉煤气设施烟气排放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50毫克/立方米。装煤、冷鼓、库区各类贮槽、苯贮槽等设施排放的苯并[a]芘、氰化氢、酚、硫化氢等各类污染物,必须符合《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规定。其他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实施VOCS治理改造,焦炉炉体、化产槽区罐区周边1m处VOCS浓度小于5毫克/立方米。完成VOCS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开展LDAR工作应严格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等相关规范进行。

(4)有色金属(含氧化锌)行业。2019年10月底前,有色冶炼及压延企业的焙烧炉、冶炼炉、熔炼熔化炉完成提标治理。铜、铝、铅、锌工业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50毫克/立方米。电解铝工业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2毫克/立方米。

其他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5)铝用碳素行业(含石墨)。2019年10月底前,符合条件的碳素(含石墨)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煅烧、焙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其他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8毫克/立方米。

(6)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2019年10月底前,符合条件的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玻璃熔炉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150、400毫克/立方米。其他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7)玻璃制品(玻璃纤维)行业。2019年10月底前,符合条件的玻璃制品(玻璃纤维)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玻璃熔炉烟气在基准氧含量9%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100、260毫克/立方米。其他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8)陶瓷行业。2019年10月底前,陶瓷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调试,窑炉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其他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8毫克/立方米。11月1日执行超低排放标准。

(9)耐材行业。2019年10月底前,耐材企业工业窑炉(不分燃料种类)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调试,隧道窑、辊道窑、梭式窑等窑炉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8%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毫克/立方米。其他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10)刚玉工业。2019年10月底前,刚玉企业的铝石窑、熔炼熔化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调试,大气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066-2015)》要求,其中,窑炉烟气颗粒物排放实测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

(11)铁合金行业。2019年10月底前,符合条件的铁合金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矿热炉、精炼炉要封闭并安装除尘设施,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毫克/立方米。使用煤气全封闭窑炉生产铁合金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中频电炉铁合金企业,中频电炉炉口以上建设封闭式集气罩,集气罩面积应将出铁口(浇注口)覆盖在内并安装配套的袋式除尘设施,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烘干炉采用天然气(LNG)、液化气、电等清洁燃料,安装袋式除尘器,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毫克/立方米。其他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12)砖瓦窑行业。鼓励削减砖瓦行业过剩产能,结合辖区建筑需求,淘汰工艺落后、规模较小、污染防治设施简陋、排放不达标的烧结型砖瓦企业,保留的砖瓦企业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提标治理,人工干燥及焙烧烟气在基准含氧量1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毫克/立方米。其他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13)石灰烧制行业。2019年10月底前,符合条件的石灰制造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石灰窑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毫克/立方米。其他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8毫克/立方米。石灰工业窑炉,2019年10月底前不能完成提标治理关停退出。

(14)铸造行业。2019年10月底前,铸造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调试,熔炼、翻砂车间全封闭,有条件的熔炼炉加装封闭除尘盖,非密封的翻砂工艺建设集尘除尘设施,浇铸工艺加装集尘除尘设施,地坑筑模的大型铸造企业应以封闭的厂房为集气罩对厂房内的烟尘进行末端除尘,使用树脂砂、石蜡制模的铸造企业对浇铸工艺排放的VOCs进行净化除味,大气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066-2015)》要求,其中,窑炉烟气颗粒物排放实测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

7. 火电行业实施烟气脱白。2019年6月底前,全市所有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和未列入淘汰范围的30万千瓦以下机组(包括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2×55MW燃煤机组)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燃煤电厂污染综合治理的通知》(洛政明电〔2018〕2号)完成白色烟羽“脱白”治理,全市推广采用降温冷凝方法,非采暖期排烟温度不高于48℃;采暖期(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排烟温度不高于45℃。鼓励采用降温冷凝方法降低烟气排放温度和含湿量后,利用余热对烟气进行再加热,提高排烟温度和高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发改委配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 工业窑炉专项整治。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施策,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

(1)淘汰落后工业炉窑。全面落实《河南省推进工业结构调整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豫政办〔2018〕73号),2019年8月底前,按照产业政策全面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石灰工业土立窑、砖瓦工业轮窑;淘汰有色行业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和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窑炉。(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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