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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3)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4-15 15:56:27

(2)工业窑炉清洁能源替代。2019年8月底前,对以煤、自制煤气、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窑炉实施“煤改气”“煤改电”,通过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热电厂供热等进行替代。(市发改委牵头,供气供电部门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实施工业炉窑提标治理。2019年10月底前,刚玉、铸造、耐材(含铝石窑)、陶瓷、有色冶炼及压延行业的工业窑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砖瓦、焊剂、石灰、陶粒、纤维工业(包括岩棉、陶瓷纤维和玻璃纤维)等五个行业的工业窑炉完成废气治理和调试运行,实现工业窑炉废气有组织达标排放。主要整治排放工业废气的熔炼熔化炉、焙烧煅烧炉、加热炉、有色冶炼专用炉(不含密闭生产的反应炉、不排放废气的加热炉、玻璃制品业的钢化炉、有机废气及非工业领域的焚烧炉、利用余热不排废气的烘干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 VOCs污染专项治理

(1)加强源头管控。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城市规划区内不再新建涉VOCs项目,城市区现有涉VOCs项目改、扩建不得增加VOCs排放量;城市规划区外新建涉VOCs项目原则上进园发展,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过程监管。建立VOCs企业全口径清单。石化、煤化、涂料企业实行密闭生产、密闭灌装、密闭运输、密闭储存措施。有机化工、煤化企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通过“五专措施”(成立专职机构、拥有专业人员、购置专用设备、建立专门台账、设立专项经费)落实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开展VOCs执法检查,重点查处VOCs净化设施不完善、不正常运行、不达标排放、使用超标涂料等环境违法行为。其他部门落实“一岗双责”环境监管职责,市交通局负责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环保监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印刷包装行业的环境监管,市住建局负责建筑行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住建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快末端治理。2019年6月底前,石油化学、橡胶制品企业完成VOCs净化治理及排放监测,VOCs排放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有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表面涂装、印刷包装、塑料制品、涂料油墨燃料、制鞋、制药、机动车维修业涂装、使用树脂砂和石蜡制模的铸造企业完成VOCs净化治理及排放监测,VOCs排放达到省环境攻坚办《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规定的行业排放建议值和除污率。8月底前,全市石油炼制、石油化学、煤化企业完成第二轮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监测,更新泄漏点管理台账。有关企业应按照“一测+二定+三干+四验”的程序开展VOCs 治理,即开展VOCs 组分监测,有的放矢制定VOCs治理方案,限期完成VOCs治理后对VOCs的排放和除污率组织验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全面整治热处理油烟。蘸油热处理工艺应在密闭空间作业,无法密闭的应加装集气罩,对油烟进行收集净化,加装VOCs净化设施,取消无组织排放,消除油烟异味,净化后的烟气经15米高的烟囱排放或送入加热炉直接焚烧,非甲烷总烃(VOCs)有组织排放满足满足《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VOCs≤80mg/m3),厂界无组织排放VOCs≤2mg/m3。(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VOCs设施升级改造。鼓励企业采用综合治污技术提高VOCs治理效率,开展VOCs净化技术升级。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当定期更换饱和活性炭,按规定处置饱和活性炭或进行饱和活性炭脱附。采用贵金属氧化法的应当定期更换贵金属。淘汰单一的活性炭吸附技术,凡未采取焚烧技术的现有VOCs净化设施升级为“A+B”复合净化技术;在天然气覆盖区域且有用热需求的涉VOCs企业,鼓励采取燃烧式销毁技术。(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0. 推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2019年9月底前,组织各级环保管理部门及行业专家,完成铸造、陶瓷、耐材、玻璃、棕刚玉等行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检查,全面提升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水平。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完成省生态环境厅下达的重点行业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1.强化无组织排放治理和监管。2019年10月底前,全市钢铁、建材(水泥、耐材、陶瓷、石灰、砖瓦、搅拌站)、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焊剂、刚玉、玻璃、磨料磨具等行业和燃煤锅炉企业,按照《关于做好工业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洛市环〔2018〕83号)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生产工艺全面落实“六密闭”减排措施,即密闭生产、密闭传输、密闭封装、密闭装卸、密闭储存、密闭运输;工业堆场要落实“三防措施”,即场地硬化地下防渗漏、分类堆存地面防流失、表面覆盖空中防扬散;环境监管要落实“六个到位”,即视频监控安装要到位、自动监测设施要到位、空气质量微型站安装要到位、TSP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要到位、降尘缸安装要到位、无人机走航查源要到位。市住建部门要加强水泥制品企业无组织排放整治和日常监管,严格落实密闭生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工信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散乱污企业集群整治。坚持“关停取缔、整改提升、搬迁入园”分类处置原则,依法依规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行动。属于关停取缔类的要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设备、清除产品);属于整合搬迁类的要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属于升级改造类的要实施产业升级和提标治理,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市工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等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3. 加强污染治理调度管控。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环境监察机构要把工业企业污染治理作为环境监管和执法的重点,开展集中督查督办,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治污任务,确保污染治理成效。2019年负有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的工业企业,因长期停产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实行“报停”制度,由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打捆”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停”,“报停”的企业和窑炉在落实“断水断电”措施或确保停产状态后视为完成治理任务。对“报停”的企业实行台账管理,执行“销号”制度,严防“以停代治”。未经治理达标的企业不得擅自恢复生产。未列入市级治理任务的同行业企业由各县(市、区)下达治理任务,标准、要求同本方案保持一致。本方案下达的治理任务,辖区政府予以取缔关停的、企业自行废弃拆除的从其。列入退城搬迁和落后淘汰计划的企业,2019年不再生产的免于治理。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工业治理任务实施定期调度,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发改委、城市管理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加快交通结构调整,做好交通运输污染防治

统筹做好“车、油、路、运”的提升监管工作,加快车辆升级、更新、淘汰和排气监测监管工作,加强油品质量监管,优化城市及周边路网建设,提升铁路运输比例,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管理,大幅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1)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2019 年起,全市新增和更新的公交、市政、环卫车辆全部纯电动化,新增、更新的邮政、出租、轻型物流配送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加快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2019年在城市区建设直流大功率充电桩150个(相当于1100个交流充电桩),在城市区具备条件的停车场建设360个交流充电桩。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市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和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市工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铁路办、洛阳机场等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加快淘汰老旧车辆。按照《河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豫环攻坚办〔2019〕6号)的要求,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按照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相关要求,研究出台限制政策,禁止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车辆过户登记到我市。公安交管部门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老旧机动车,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并通知车主立即予以淘汰。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老旧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并予以强制淘汰。对于提前淘汰并购买新能源货车的,享受中央财政现行购置补贴政策。市交通局负责淘汰营运类老旧车,注销营运手续;市商务局负责车辆回收拆解;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保障。(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商务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I/M)制度。2019年10月底前,完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全面实施I/M制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应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维修治理。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并通过网络向生态环境部门上传维修治理信息后,再到同一家I站予以复检,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具合格报告。I站和M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当地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2019年底前,实现机动车排放检验、维修治理、违法处罚数据共享等闭环管理。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辆也应按要求及时维修。(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实施,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强化机动车污染监管。建立机动车“环保取证+公安罚款+交通监督维修”的协同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构建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推进“里程低、残值高”的柴油车提标治理,定期更换燃油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加强车辆检验机构管理。2019年6月底前,现有机动车定点检验机构在企业网站和办事业务大厅建设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检验数据实时上传。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车辆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数据审查,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做好油品质量监管

(1)加强品质量监管。全面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格落实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持续开展汽柴油生产加工企业、变性燃料乙醇生产加工企业以及乙醇汽油调配站等生产加工环节油品质量抽查。深入开展“河南省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坚持挖幕后、断链条、打黑油、端窝点,持续开展加油站、储油库等流通环节油品质量抽查,依职能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违法行为,发现两次销售不合格油品的加油站,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严厉打击流动加油车售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和成品油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市商务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全面推广车用尿素。我市境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推广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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