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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进一步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来源:农环视界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4-22 18:45: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环境保护局: 

2016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取得阶段性进展,一些地区耕地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耕地土壤环境风险得到进一步管控。但各地区进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在耕地土壤污染防治上存在责任不清、任务压实不够、资金途径不畅、实施进度滞后等问题。为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主体责任,狠抓各项措施落实,确保完成“土十条”有关目标和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住生产环境安全关,就要治地治水,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要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让老百姓吃得放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耕地土壤污染治理摆在工作重要位置。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统筹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安全、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对标“土十条”目标任务,强化责任担当,狠抓措施落地,确保到2020年底,完成“土十条”规定的“421”任务(轻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4000万亩,治理修复面积达到1000万亩;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达到2000万亩),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全国耕地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对粮食生产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明显提高。 

二、进一步分解落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 

现阶段基于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和相关调查结果,进一步明确细化各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包括严格管控和治理修复)目标任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出来后,再根据详查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地情况,完善或编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总体方案,明确2020年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421”相关目标任务的具体措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备案。 

要因地制宜选用安全利用类、治理修复类、严格管控类措施。安全利用类措施主要为农艺调控类措施,包括低吸收品种替代、调节土壤酸度、开展水肥调控等。治理修复类措施是在农艺调控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土壤调理、开展原位钝化、实施生物修复等。安全利用类与治理修复类措施在实施时可以统筹考虑,合并计算。需退耕的重度污染耕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会同有关部门以实际退耕面积核减有关省份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在国土空间规划修编时予以调整。 

三、建设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推进区 

根据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结果,各省在本行政区域耕地污染集中连片地区,建设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推进区(包括安全利用、严格管控和治理修复),不少于本省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目标任务的10%。 

各省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系统梳理总结本地区已开展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试点示范的经验,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推进区内以乡镇为单元,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进一步加强技术应用和示范推广,总结适宜于当地的技术模式,创新工作推进机制,为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提供治理规模化样板。各地要统筹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推进区建设任务和总体任务,确保“421”目标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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