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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延边日报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8-27 14: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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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延边州委办公室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延龙图新区,州委各部、委、室,州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延边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延边州委办公室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2日

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吉办发〔2018〕27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建立相应鉴定评估管理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健全符合延边州特点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到2020年,力争在全州范围内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林地、湿地、草地、耕地等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一)在延边州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划分以《延边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为准);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等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4.在生态环境脆弱区域,在黑土地和自然湿地、林地、草地等重点保护区域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5.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二)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情形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处理。

三、工作原则

(一)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律师代理和诉讼等合理费用。

(二)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三)明确赔偿权利人。州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负责管辖全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配合省政府开展跨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州政府指定州生态环境局代为行使州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职责,负责全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州生态环境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住建局、州水利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牵头组织实施州内相关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四、任务分工

(一)开展生态环境本底调查。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开展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评价和土壤污染详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林地变更调查、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本底调查、湿地资源本底调查以及草原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系统资源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学特性等本底调查。建立要素齐备、科学完整的生态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整合各行业部门相关基础数据,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索赔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开展赔偿磋商。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修复效果判定、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达成赔偿协议。

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赔偿责任的,损害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各县市政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开展案例实践。各县(市)及州直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加强案例筛选,原则上每年总结提供不少于1起典型赔偿案例经验。在实践过程中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总结经验,为鉴定评估、诉前磋商、调解与诉讼衔接提供实践依据。(各县市政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要加强对赔偿义务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自主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的修复方案制定与实施、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及修复效果等全过程的监督,强化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的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各县市政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其发生的污染清除、生态修复费用等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支付或向委托修复的第三方支付,赔偿权利人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应根据磋商、调解或诉讼判决结果向赔偿权利人缴纳除自行修复或其委托修复的费用以外的赔偿资金。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要主动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州财政局牵头,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延边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积极协调推动,配合州直部门做好辖区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二)强化司法监督。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联动机制,对赔偿义务人严格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建立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行为的监督机制,对赔偿权利人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强化对鉴定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对存在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失实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加大追究力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推行责任保险。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提高污染企业赔偿能力,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给付到位,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

(四)鼓励公众参与。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树立生态环境有价、污染者付费、损害者赔偿的理念,提高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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