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4日获悉,《福建省河长制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水域管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各级河长办应当畅通举报渠道,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福建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其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加强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分级分段建立四级河长体系。 规定要求,省级河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域进行巡查;设区的市级河长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县级河长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乡级河长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水域应当加密巡查频次。 各级河长名单和监督电话应当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和河长公示牌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河长公示牌应当在水域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标明水域概况,河长姓名、职务及其职责,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河长制工作考评制度,制定河长年度考核考评和奖惩办法。考核内容包括组织体系、河长履职、水域治理、长效机制等方面。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设区的市、县、乡级河长未按照规定进行巡查;或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或未落实上级河长工作部署或者河长办督查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或有其他未依法履职的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河长办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长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逍遥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