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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成果发布机制(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来源:国家长江保护修复联合研究中心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2-12 12:14:38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驻点跟踪研究对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支撑作用,加快推进联合研究各项工作,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管理办公室指导下,国家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长江中心”)制定了《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成果发布机制(试行)》《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驻点跟踪研究“八不准”工作纪律(试行)》《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组临时党支部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相关事项如下。

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成果发布机制(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以下简称联合研究)成果宣传,边研究、边产出、边应用,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根据《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管理暂行规定》,建立联合研究成果发布机制(以下简称发布机制)。参加联合研究的科研单位和人员,发布有关成果或信息,应遵守本机制。

第二条 发布的联合研究成果是指媒体采访、专家解读、舆情回应、科普文章、科研论文、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专著、图集、重大科技成果报告等。国家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长江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发布上述信息和成果。

第三条 发布联合研究成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以实地调研和监测数据等为依据,有理有据地阐明科研成果来源、科学依据、适用范围、前提条件、具体作用等;二是分级审核原则,根据成果的重要性和敏感性,成果发布应报有关方面予以分级备案审核;三是分类管理原则,成果发布应结合成果内容与特点,采取适宜的发布方式,做到形式多样、图文并茂、语言简明;四是创新实用原则,发布的成果应具有科技创新性、技术实用性,有助于推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取得实效。

第四条 长江中心定期统计评议,对成果发布数量较多、质量较好,宣传效果突出、社会反响良好的单位、团队、个人予以公开表扬。

第五条 针对生态环境部发起的有关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重大宣传报道和舆情回应,由长江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起草媒体采访、专家解读、科普文章、舆情分析等材料,提交联合研究管理办公室审核,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发布。

针对长江中心发起的有关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宣传报道,由相关专家、学者起草相关材料,长江中心组织发布。

第六条 跨省(市)的重大流域性联合研究成果,发布前应由长江中心审核,报联合研究管理办公室备案。各省(市)重点区域联合研究成果,发布前需与所在省(市)生态环境厅(局)充分沟通,报长江中心备案。驻点城市跟踪研究成果,发布前需与所在驻点城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沟通确认,报长江中心备案。

第七条 成果发布的知识产权按照《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成果发布应充分体现各参与者的贡献,标明长江保护修复相关资助项目名称。标注长江中心字样的成果须报长江中心备案。

第八条 本发布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长江中心负责解释。

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驻点跟踪研究“八不准”工作纪律(试行)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准发表与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不一致的言论、文章等;

(二)不准参与驻点城市相关单位或企业组织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三)不准接受驻点城市相关单位或企业赠送礼金、纪念品、烟酒茶、土特产、有价证券等钱物;

(四)不准以驻点工作名义安排亲友及其他与工作无关人员住宿,个人住宿要严格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差旅住宿标准;

(五)不准擅自占有驻点城市相关单位或企业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办公设备,不准公车私用;

(六)不准要求驻点城市相关单位或者企业接待个人及亲友旅游、度假,不准借工作之名到名胜古迹、旅游风景区参观;

(七)不准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如确需有关部门安排用餐的,个人应当按照当地用餐标准缴纳餐费,并由接待方签字;

(八)不准泄露驻点工作中涉及到的相关秘密,包括生态环境部相关司局下发的秘密文件、未正式发布的政策和规划、涉密数据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长江中心设立廉政纪律公开监督电话和邮箱,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电话:010-84933159

监督邮箱:ncyc_jiandu@163.com

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组临时党支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体要求

驻点工作组进驻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临时党支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系列批示指示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为驻点工作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二、组织设置

(一)驻点工作组正式党员在3人以上的,应成立临时党支部。

(二)临时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驻点工作组提出申请(附件3-1),经驻点工作牵头单位党委批准后成立,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驻点工作组党员推选产生。

(三)驻点工作组所有党员均应编入临时党支部,入党积极分子应列席临时党支部活动。临时党支部应当按规范格式登记党员情况,建立党员名单(见附件3-1附表)。

(四)按照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要求,临时党支部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临时党支部委员要按照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五)驻点工作结束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三、工作内容

(一)临时党支部要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传达、贯彻和落实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制度,努力完成各类工作学习任务。

(二)临时党支部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对待和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针对问题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做好情绪疏导、矛盾化解、鼓舞士气、凝聚人心的工作。

(三)临时党支部要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及时总结、树立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事迹,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在工作中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四)临时党支部要加强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和监督检查,确保中央“八项规定”和其他各项廉政规定有效落实。

四、监督管理

(一)各临时党支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学习活动情况的记录和材料报送工作,定期以书面形式向驻点工作牵头单位党组织及长江中心报送党建工作情况。

(二)对临时党支部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经审核后,长江中心予以推介和宣传,并作为驻点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3-1 关于成立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XX市驻点工作组临时党支部的请示

XXX党委:

由我单位牵头,联合XXX和XXX共同承担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XX市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目前驻点工作组有成员X人,其中中共正式党员X人,预备党员X人(党员名单附后)。

为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确保驻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特申请成立XX市驻点工作组临时党支部。驻点工作组党员推选XX为临时党支部书记,XX为副书记,XX为纪检委员,XX为组织委员,XX为宣传委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支委成员)。

妥否,请批示。

附表:XX市驻点工作组临时党支部成员名单

                                     XX市驻点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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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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