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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出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来源:绿色郑州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9-27 18: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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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下午,郑州市环境攻坚办召开全市2020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第14次调度会。本次会议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其中包含《郑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郑州市柴油车路检路查联合执法“零点行动”实施方案》《郑州市开展“黑渣土车”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等重点内容。

第 一 条

为持续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夯实各开发区、区(县)市主体责任,按照《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要求,依据“谁污染、谁付费,谁损害、谁补偿”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统筹考虑各开发区、区(县)市空气质量和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开发区、区(县)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生态补偿。

第 三 条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包含PM2.5、PM10月均浓度和PM2.5、PM10月均浓度同比改善率4项因子。

第 四 条

生态补偿资金按月度核算兑现,按以下方法计算:

以郑州市PM2.5、PM10月均浓度市均值和PM2.5、PM10月均浓度同比改善率市均值作为考核基数,按阶梯标准计算。

1.PM2.5月均浓度生态补偿标准

当月PM2.5浓度高于考核基数0-5微克(含)的按10万元/微克实施扣款;高于5微克以上的部分按20万元/微克实施扣款。

2.PM2.5浓度同比改善率生态补偿标准

当月PM2.5浓度同比改善率低于考核基数0-3.0个百分点(含)的按15万元/百分点实施扣款;超过3.0个百分点的部分按35万元/百分点实施扣款。

3.PM10月均浓度生态补偿标准

当月PM10浓度高于考核基数0-5微克(含)的按5万元/微克实施扣款;高于5微克以上的部分按10万元/微克实施扣款。

4.PM10浓度同比改善率生态补偿标准

当月PM10浓度同比改善率低于考核基数0-3.0个百分点(含)的按10万元/百分点实施扣款;超过3.0个百分点的部分按20万元/百分点实施扣款。

第 五 条

市内八区计算及考核数据采用国控点位自动监测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六县市和上街区、航空港区采用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数据。

第 六 条

河南省郑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每月对各开发区、区(县)市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市攻坚办负责每月对各开发区、区(县)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计算结果进行核算,通报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依据市攻坚办出具的生态补偿核算结果汇总情况报告,对各开发区、区(县)市扣缴资金统一进行结算。

第 七 条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扣收结余资金由市财政统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财政局、市攻坚办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 八 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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