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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西安日报 作者:刘雪妮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4-28 10:50:19

4月27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介绍说明。

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共六章五十四条,增加了十条。《条例》的修订实施,对于保护饮用水资源,维护群众饮水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实行城乡统筹,扩大了保护范围。原条例名称为《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仅限于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此次修订坚持城乡统筹,实行城乡水源一体保护,特别关注重视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将农村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纳入保护范围,增加乡(镇)、村水源保护相关规定,提高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条例名称相应修改为《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实现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全覆盖。

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是调节和平衡饮用水水源利用地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之间利益差异和利益冲突的重要措施。《条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加大对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依法给予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和推进饮用水水源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之间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原条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取以距离为标准的划定方式,未考虑饮用水水源的其他影响因素。此次修订,针对我省陕北、关中、陕南地质条件等差异,规定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范围,应当根据水源地地理位置、水源类型、水文、气象、地质特征、环境状况及经济社会发展规模等综合因素,依据国家和本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要求划定。

《条例》还实行分级管理,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递进严格保护。条例修订时,分别对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采取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分级保护,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以包含递进列举方式规定禁止行为,增强保护强度和力度。也就是说,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行为,一级保护区当然禁止,不再列举。

《条例》对加强监测监督,完善应急处置进行了完善。《条例》增加规定,要求政府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完善供水系统和管网,加强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实现应急供水。此外,《条例》还对水质实时监测、定期发布水质状况信息和水质安全状况信息,对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救援、处置等作出了规定。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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