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薄弱是不争的事实,甚至在一些认识和概念上还存在问题。这一点从《土壤污染防治法》(草稿二次审议稿)中也能看出端倪。 例如 “第三十五条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风险管控、修复措施。”中,风险评估报告并不具备提出“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和经济适用的风险管控、修复措施”的功能。 综合多方因素判断,《土壤污染防治》在十二届人大任期内审议通过的可能性在变小。 2017年土壤修复产业发展的已经非常不如预期,而且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资同比下降23.5%。2018年还要面对资金紧张、项目不会过快释放等诸多问题,可能会是土壤修复产业最为困难的年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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