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进实施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此次改革的实施范围,包括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大东区、皇姑区、于洪区、浑南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含区域内各类开发区、新区、功能区城区及城乡接合部)。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可参照执行。 今年2月28日前,是改革的前期准备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进入立项招标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为交接过渡阶段。 生活垃圾收运等纳入改革服务项目 本次改革涉及的环卫服务项目包括:城市道路(含道路两侧墙根范围和道路两侧立面间区域)、铁路沿线、绿地以及道路立面公共设施保洁作业;冬季除运雪作业;生活垃圾收运(含配合政府开展垃圾分类)作业;环卫设施管养作业;无主建筑、装修垃圾清理作业;非物业住宅小区保洁、垃圾收集作业及环卫设施配套;创城、迎检等重大活动保障任务和突发应急处理事项。各区可根据实际扩展服务项目和范围,或实施城乡环卫一体化改革。 垃圾处理场、机扫车辆清灰场、垃圾压缩中转站、公厕、环卫工人休息室、果皮箱等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由市、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或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环卫突发应急处置将成为企业退出机制考核内容 指导意见对招标环节作出规定。沈阳市环卫主管部门结合创城标准,制定统一的环卫作业规范及考核标准。各区要设定投标企业资格条件,投标企业要具有与环卫作业相匹配的机械化潜在购买能力和企业规模,具备较强的专业技术、组织能力以及良好的投融资能力或设备自产能力和智能化监管体系建设能力,同时原则上须在3个(含)以上城市从事环卫行业市场化服务或500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个运营项目服务,且取得优秀业绩。 各区结合作业总量,一般以2个标段进行招标采购。服务协议包括服务范围、作业规范、作业标准、考核标准、退出机制等内容,特别要纳入安全生产重大活动保障任务和环卫突发应急处置事项等内容,并将其作为退出机制的重要考核内容。 此外,指导意见还规定,区环卫主管部门要将城市可机扫道路机扫率85%以上、垃圾密闭贮存、转运、运输率100%和公厕完好开放率95%以上等指标作为环卫作业标准。 合同制人员转入企业薪酬待遇不降低 在人员安置方面,指导意见要求,改革过程中要通过合同约定和强化履约监管,保证队伍稳定、待遇不降低,确保平稳过渡。 市场化改革范围内的事业身份在职人员自愿选择保留或放弃事业身份进入企业,或通过转岗等多种渠道进行安置;离退休人员的经费(除离退休金外)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劳动合同制人员转入中标企业,执行企业薪酬待遇,在不低于原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稳中有升,并在协议中明确薪酬、公积金、保险等待遇执行标准和过渡保护期等条件,确保人员权益得到保障,队伍稳定。 改革期间,改革单位要冻结事业编制,严禁增加人员职数。 附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沈政办发〔2018〕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关于做好推进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的总体要求,理顺政府与社会、企业、市场关系,逐步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竞争、运转高效的环卫作业服务市场,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环卫管理水平,全面推进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我市环卫作业创新改革步伐,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目标 以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为指导,按照现代化城市发展要求,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积极构建“事企分开、管干分离,重心下移、市场运作”的环卫运行新模式和管理新机制,逐步建立开放、竞争、有序的环卫行业市场体系,形成作业企业化、运行市场化、投资多元化、监管规范化的环卫行业发展新格局。 二、改革原则 (一)管干分离,市场运作。各区环卫主管部门逐步改变既实施扫保作业、又负责检查考核的管理模式,转为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标准、监督检查、考核指导等工作;企业负责提供环卫作业及冬季除运雪等服务。 (二)公开透明,规范招标。各区作为本区域环卫作业项目的发包主体,要本着“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市场运作、效能优先”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环卫作业服务企业。 (三)妥善安置,确保稳定。针对我市环卫系统事业编制人员较多的实际,各区政府要切实做好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的人员安置工作,通过合同约定和强化履约监管,保证队伍稳定、待遇不降低,确保平稳过渡。 (四)保障经费,严格奖惩。各区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拨付市场化服务经费;完善考核办法和淘汰机制,加强日常考核管理,将作业质量与经费挂钩,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不断培育优化环卫服务市场,确保环卫作业质量得到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