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在出水水质异常中的责任 行政违法是行政责任的前提。如果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则不产生行政责任。也就是说,并非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所有行为都会产生行政责任,只有行政违法行为存在时,才会产生行政责任。行政主体不承担主观上无过错行为的责任。 在因进水企业违法排放造成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出水水质异常的过程中,虽然从形式上来看,是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超标,但该后果实际上是由进水企业违法排放造成的,而且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本身并无主观上的过错。也就是说,“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超标”的行为实际上是由进水企业实施的,进水企业才是该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行政机关应当针对实施违法行为的进水单位实施处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