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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几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罚

来源:企事业环保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16 01:51:56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作为企业,要切切实实履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为守护一方绿水青山承担应有义务。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一些企业环保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环保工作的状况,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据统计,2017年度,共计立案查处违法案件292件;2018年截至目前,立案查处违法案件22件。在这些违法案件中,以下几种违法行为在我区企业中最为常见:一是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包括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行为;二是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如未经“三同时”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等;三是违法排放污染物,如废水超标排放、废气超标排放、通过排污口以外途径排放废水、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等。

    企业的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与企业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等事项直接相关。在此,请各企业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法律意识,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案例

    2017年6月23日,环保执法人员到某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未重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设一条滚镀铜镍生产线并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第四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之规定。奉化区环境保护局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未重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停止新建的滚镀铜镍生产线生产和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7年10月1日后,未批先建或批建不符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违反建设项目环保

    “三同时”竣工验收案例

    2018年1月22日,环保执法人员在某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气动配件生产项目”在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废水经简单隔油沉淀处理后,排入城区污水管网。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奉化区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水污染防治案例

    2018年2月1日,环保执法人员到某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机械件盐浴处理加工生产,有震抛工艺,生产中有废水产生,建有一座废水处理站,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外排,执法人员在被处罚人废水排放口采样两瓶。2018年2月1日所采水样经宁波市奉化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结果为: pH值12.47,化学需氧量浓度1500mg/L,氨氮浓度4.61mg/L;总氰化物浓度0.33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浓度11.7mg/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2.4万元的行政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案例

    2017年10月11日,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某企业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4条纸制品加工生产线废气处理设备水喷淋塔设施未运行,生产废气收集后至塔式喷淋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其中2条生产线废气收集管道有破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奉化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案例

    2017年7月12日,环保执法人员在某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擅自将不能利用的铝灰堆放在裘村镇曹村西山,无三防“防雨淋、防渗漏、防流失”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奉化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停止生产和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Ath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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