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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刃出鞘!无锡市环保局发布环保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无锡环保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18 11:59:38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战略决策,全力推进“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组织开展了“绿刃2018”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促进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高质量发展。1—4月,全市环保执法人员共出动24613人次,检查9805厂次,下达行政处罚决定517件,行政处罚金额3788万元。特别是加大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联动,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2件,公安机关已对39名相关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各类执法数据再创历史新高,查办环境违法案件的件数排名全省第一,极大震慑了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现在

我们就为大家介绍

其中十起典型案例

01

无锡金石开电炉设备有限公司违法排污涉刑移送案

无锡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无锡金石开电炉设备有限公司信访调查时发现,该企业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矿山钻具杆具建设项目,且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使用,另外,现场还发现生产过程中氮化炉冷却过程中产生的冷却废水通过厂区私设的暗管排入雨水管网,最终排入外环境,排放废水经检测分析,pH值10.56、总氰化物71.1mg/l、总氮115mg/l。经进一步核实,污水的来源是冷却水池,经检测,冷却水池总氰化物浓度为57.2mg/l、钠离子浓度为1880mg/l、钾离子浓度为733mg/l,氮化炉中固体氰化物浓度为8970mg/l。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认定无锡金石开电炉设备有限公司所排污水中含有毒物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该企业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下发责令停产决定书,并将案件移送无锡市公安局,目前无锡市公安局已对该企业三名涉案人员采取了强制措施。同时无锡市环保局对该企业未批先建、违反“三同时”的行为处以罚款25.35万元,对企业负责人罚款5万元。

02

界顺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行政移送案

无锡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江阴界顺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酸洗槽配套的酸雾吸收塔正在运行,碱液槽水经pH试纸测试为酸性,现场对酸雾吸收塔碱液槽水采样,经监测,pH值为3.50。属于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无锡市环保局对江阴界顺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9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03

江阴虎达表面工程有限公司超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物涉刑移送案

江阴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江阴虎达表面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厂区清洗废水通过雨水沟渠直接排放至车间南侧青祝运河。现场执法人员对雨水沟渠内正在排放的废水采样,经监测,总镍浓度为625mg/L、化学需氧量1120mg/L、总铬0.716mg/L、总氮391mg/L、氨氮368mg/L,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中总镍已超过排放标准十倍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违法排污、导致其中含总镍等重金属污染物的有毒物质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犯罪,江阴市环保局将案件材料移送江阴市公安局调查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对4名相关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

04

江阴市华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按日连续处罚

江阴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华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水超标排放,江阴市环保局于2018年1月16日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同时对该公司做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2018年1月23日进行现场复查,对该公司排放水废水采样,经监测,氨氮浓度为5.94mg/L,超过了DB32/T1072-2007《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中规定的相应排放限值。

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规定,江阴市环保局对该公司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23日期间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70万元。

05

无锡展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物查封、涉刑移送案

惠山区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钱桥街道伟业路19号有一无名工厂排放废气、污水,影响周边居民。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信访中所反映的无名工厂为无锡展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该企业自2018年1月起租用伟业路19号空置厂房,擅自从事太湖流域禁止的不锈钢板酸洗项目。检查时公司虽未生产,但现场有2个配套废水收集池及1台压滤机,车间内南侧酸池旁雨水沟内有积存水,执法人员用pH试纸现场测定该积水呈强酸性,同时对积存水采样,经监测, pH<2.00、化学需氧量2300mg/L、总铬2460mg/L、总镍747mg/L、硝酸盐26800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超标22倍、总铬超标1639倍、总镍超标746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执法人员对相关生产设备实施为期30天的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锡展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超标排放镍、铬等污染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犯罪,惠山区环保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06

王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刑事移送案

接到群众举报宜兴市徐舍镇国浩建材经营部内有人从事非法处置废钢渣,宜兴市环保局立即会同宜兴市公安局、徐舍镇人民政府环保办对宜兴市徐舍镇国浩建材经营部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磁选机正在运行,生产现场有大量原料废钢渣、污泥及铁粉露天堆放,场地北侧有一只用于存放回用水的土塘和一只用于沉淀的土塘,两只土塘均无防渗措施,内有大量废水。宜兴市监测站对回用水池中废水、沉淀池中废水、干选机边积水、磁选机边积水分别采样,并采集了原料废钢渣的固体样本。经监测, 4处采样点所采水样pH值和钢渣固体样本的浸出pH值均超过12.5,同时经对该企业场地上堆放的固体废弃物进行了检测和鉴定,为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经调查核实,王某某未申领营业执照,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租用徐舍镇国浩建材经营部部分闲置场地从事废钢渣的磁选加工,使用的原料为常州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钢渣。目前王某某以118元/吨的价格购买了1020吨废钢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犯罪,宜兴市环保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07

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查封案

锡山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喷漆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风机检修口敞开,部分喷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经风机检修口排入外环境,属于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锡山区环保局对该单位的涂装流水线进行了查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对该企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处以罚款八十万元。

08

刘某某非法排污查封案和撕毁封条移送行政拘留案

宜兴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和桥镇刘某某未依法编制和报批环评,擅自进行再生性塑料粒子加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配套建设治污设施,直接外排在无防渗防漏措施的土坑上,经监测,外排废水超过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宜兴市环保局依法对刘某某再生性塑料粒子生产中产生污染的设施设备实施了查封并立案查处。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封条已被刘某某擅自撕毁,企业仍在进行塑料粒子生产。宜兴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刘某某实施行政拘留。

09

毕某某非法排污查封案和撕毁封条移送行政拘留案

新吴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旺庄街道联新村渡口桥一木材包装作坊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作坊木材包装生产线未经环评审批,生产中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直接排入外环境,现场作业环境“脏乱差”,为典型的“散乱污”企业。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新吴区环保局依法对毕某某木材包装生产中产生污染的设施设备实施了查封并立案查处。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封条已被毕某某擅自撕毁,启用已被查封设施、设备的。新吴区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毕某某实施行政拘留。

10

鸿山易尔美木制品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查封案

新吴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鸿山易尔美木制品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喷漆房正在作业,喷漆废气经水帘预处理后未接入配套的活性炭处理设施,直接通过旁通管接入排气筒排放,属于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规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有关规定,新吴区环保局对该企业的喷漆房实施了查封,并对鸿山易尔美木制品厂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万元。



编辑:Ath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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