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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8信用培育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

来源:大庆环保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28 19:15:07

一、环境信用建设年情况介绍

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2018年是“信用大庆”建设年,我市开展了“信用+环境”工程建设,大庆市环保局印发了《关于印发 “2018信用培育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庆环发〔2018〕5号)和《关于印发大庆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程序(暂行)等工作制度》(庆环规【2018】4号)》,成立大庆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明确了部门工作职责,制定了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程序、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征集制度、环境信用平台建设内容、环境信用评价动态修复办法、环境信用档案管理、环境信用承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双公示”等制度。

二、“信用+环境”示范工程内容

1.加快环境信用平台建设,依托现有环保业务信息系统,整合企业环境信用信息资源,建设企业、法人等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归集、储存、发布、应用的电子化和信息化;加快建设面向公众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平台,强化与履行信用管理职能部门的“横向”联合以及与部、省、市信用平台的“纵向”资源共享,基本实现公众对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网上查询。

2.建立环境信用档案。以企业、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有关个人和企业的标识,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整合各类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实现同一企业所有环境信用信息的集中记录和查询。按照“一数一源”和“谁产生、谁记录,谁提供、谁负责”的要求,确保信用信息系统内有关企业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并动态更新。建立包括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及管理者的环境信用档案,实行一企一档、一人一档。

3.建立和完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大庆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暂行程序》、《大庆市环境信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大庆市环境信用工作职责分工》、《大庆市企业环境信用修复程序》、《大庆市环境信用平台建设管理工作职责》、《大庆市环境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大庆市环境信用档案建设管理制度》、《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制度。

4.完善畅通信息收集、汇集渠道。对各级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反映企业环境信用情况的环境管理基本信息和环境信用评价信息,本着“谁管理,谁记录,谁提供”的原则,确定内部负责环境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的机构,并明确各类环境信用信息的提供主体,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各类环境信用信息。

5.探索企业环境信用承诺制度。建立《环境信用承诺制度》,制作行政管理相对人环境信用承诺书标准文本。在各级政府行政服务大厅环保窗口,行政管理相对人根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就自身的环保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6.推进环境信用评价有序开展。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黑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大庆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暂行程序》,进一步明确评价责任、评价步骤、评分办法,缩小自由裁量权,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7.完善环境信用制度及评价结果公示。依据《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环境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大庆环境信息信用平台、“信用大庆”网向社会公开。

8.完善“红黑榜”制度,实施联合惩戒。构建环保领域奖励诚信、约束失信的工作机制,完善《大庆市企业环境信用“红黑榜”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每季度公布“红黑榜”的企业名单。加强与财政、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安监、国有资产监管、税务、银监、工会、妇联等单位沟通协调,制定联合惩戒备忘录,完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共享交换,联合推动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管理工作中,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状况予以支持或限制,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9.鼓励利用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环境监管应当有效应用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结合企业的环境信用状况,积极探索企业环境信用分类管理,在环保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境监察执法、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环保科技项目立项和环保评先创优等工作流程中,嵌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的调用和信用状况的审核环节,有效应用企业环境信用信息。

编辑:蓝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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