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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环境日特刊 | 要闻

来源:中国环境新闻 作者:吕望舒、杜宣逸等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6-05 09: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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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约谈重庆石柱、广西玉林、江西宜春三市(县)党委政府 严禁表面整改、敷衍应对

文 | 吕望舒


生态环境部集中约谈重庆市石柱、广西自治区玉林和江西省宜春等3市(县)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求认真对待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严禁表面整改,敷衍应对,得过且过;严格自然保护区管理,绝不允许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而谋求一时一地增长。

约谈指出,近期生态环境部专项督察发现,石柱、玉林、宜春3市(县)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突出。


石柱县:对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整改不力,敷衍应对

石柱县水磨溪湿地自然保护区位于长江一级支流水磨溪两岸2公里范围内,主要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以荷叶铁线蕨为代表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石柱县2009年制订工业园区建设意见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违规侵占该自然保护区土地5045亩,占保护区总面积20.9%。2011年6月启动工业园区场地平整,2014年5月基本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建设不仅大幅改变保护区原有地形、地貌,严重破坏地表植被,明显损害自然生态系统;而且基本成为烂尾工程,得不偿失,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负担。

2016年11月中央环保督察、“绿盾2017”专项行动明确要求对侵占水磨溪湿地自然保护区问题严肃查处,认真整改,依法问责。但石柱县委和政府推进不力,敷衍应对,不是下力气推动自然保护区违规项目清理退出,而是采取对自然保护区“瘦身”的办法应对整改、得过且过,甚至到2018年3月仍在设法调减自然保护区范围。督察还发现,位于该自然保护区内的庆豫新型建材仍在违规施工;除违规建设工业园区外,保护区内还有8个违建项目,其中3个位于核心区,1个位于缓冲区。已开展的问责工作存在避重就轻的问题,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玉林市:没有从讲政治的高度对待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态度消极,措施不力

玉林市对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重视不够,态度消极。为给博白县云飞嶂风电场项目和人工经济林建设让路,在对那林自然保护区确界时,擅自将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调出保护范围,拟使该自然保护区面积削减87.7%。甚至在广西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求重新修改确界方案的情况下,仍于2018年3月再次提出确界方案,拟削减86%的保护区面积,消极应对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性质恶劣。

2016年11月中央环保督察反馈后,玉林市没有认真组织整改,2017年需完成的南流江污染治理项目均未完成。2018年一季度,南流江干流玉林市境内水质全线下降至劣V类,其中横塘断面氨氮、总磷浓度较2016年同期分别上升141%和83%。未按整改要求划定重点支流畜禽禁养区,也未制定支流污染治理方案,监测的南流江49条支流有30条水质为劣V类。2017年底前区域内应建成投运47个乡镇污水处理厂,有13个未建成投运,已投运的普遍运行不正常。7个工业园区有5个未按要求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严重滞后。

专项督察还发现,玉林市对银亿科技矿冶公司露天堆存220万吨含镍废物污染问题,整改工作严重滞后;北流日用陶瓷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基本无处理效果,部分企业生产废水通过厂外沟渠直排圭江支流或农田;2017年以来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下降,甚至于2017年12月还违规使用自动喷淋系统干扰有关空气质量国控站点正常工作。

宜春市: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不严不实、流于形式,有关企业环境违法严重,影响恶劣


专项督察发现,宜春市对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整改不到位,工作不严不实。2016年7月督察组交办的宜春市远大化工异味扰民问题,至今未彻底解决,而且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又在新建居民住宅;瓷土企业扬尘污染问题督察整改不力,现场抽查4家企业,均未达到整改要求;陈坊养猪场污染河流问题也未有效整改,氧化塘防渗措施仍不到位,环境隐患突出;周恒养殖场粪污直排问题整改流于形式,仍然存在偷排污水问题。

宜春市“表面整改”问题突出。经媒体曝光并经现场检查发现,纳入整改方案的宜丰工业园7家铅酸蓄电池企业废水零排放要求均未落实到位;江西长新电源长期利用雨水渠超标外排含铅废水,2018年1月以来甚至在厂区违法填埋含铅污泥约200吨,影响十分恶劣。整改方案明确,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在2016年底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宜春市于2018年2月上报完成整改任务,但2018年5月督察发现,全市62家混凝土搅拌站仅有15家完成整改。

专项督察还发现,宜春市经济开发区和袁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跨界河道污染问题推诿扯皮,大量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直排河道,流经两个园区的雷河水质恶化为劣Ⅴ类;樟树市垃圾填埋场老场无防渗措施,未按规范封场,仅简易覆土了之;万载县垃圾填埋场雨污不分,垃圾大面积裸露,环境风险突出。

约谈会上,石柱县委、县政府和玉林、宜春两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均作了表态发言,表示坚决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诚恳接受约谈,正视问题、提高站位,举一反三、完善机制,确保整改责任压实到位,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解决到位。

生态环境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华东、华南、西南督察局负责同志,重庆、广西、江西等省(市、区)环境保护厅(局)负责同志等参加了约谈。

水源地专项督查曝光第六批环境违法问题

新发现20个问题黑龙江湖南占比大


文 | 杜宣逸

273个督查组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第一轮督查(简称“水源地专项督查”)。

截至6月2日晚,各督查组已对212个地级市报送的1586个水源地4481个问题清单开展了现场核查,并通过12369电话、微信举报以及卫星遥感监测结果提供的线索,新发现20个问题,其中工业企业问题11个、生活面源污染问题5个、旅游餐饮问题1个、码头问题1个、农业面源污染问题1个、排污口问题1个(详见附件)。

黑龙江省5个问题(涉及哈尔滨市),湖南省4个问题(涉及怀化市洪江区和中方县、郴州市安仁县),安徽省2个问题(涉及安庆市宿松县),北京市1个问题(涉及海淀区),吉林省1个问题(涉及辽源市),浙江省1个问题(涉及宁波市余姚市),江西省1个问题(涉及赣州市南康区),湖北省1个问题(涉及咸宁市崇阳县),广东省1个问题(涉及深圳市),四川省1个问题(涉及甘孜州乡城县),贵州省1个问题(涉及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云南省1个问题(涉及保山市昌宁县)。




中央纪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组公布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及环境执法专项行动作风纪律监督举报方式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铁军的要求和中央纪委关于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的部署,切实加强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以及生态环境部组织的7个标志性重大战役和4个专项行动,即蓝天保卫战、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行动、“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整治专项行动、打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行为专项行动的监督,现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试行)》、《生态环境部督查和巡查工作纪律规定(试行)》予以公开。

如发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生态环境部专项攻坚执法行动的工作人员,存在违反相关纪律规定情形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风方面的问题,请向中央纪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组和生态环境部直属机关纪委反映。

举报邮箱:jb@mep.gov.cn

举报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中央纪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组办公室

邮编:100035

为便于反馈信息,建议实名举报。对举报人个人信息等,我们将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中央纪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组

2018年5月31日

附件一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试 行)

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良好形象,确保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风清气正,结合实际,制定纪律规定如下: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对党绝对忠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不准发表与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一致的言论、文章等。

二、严守组织纪律,坚决服从领导,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听从组织安排,执行组织决定,严格执行组长负责制,对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不准擅自处置和对外发表个人主张。督察进驻期间,不准擅自离开驻地、不准私自会客;不准参加老乡、校友、战友等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严守工作纪律,不准滥用督察职权。在督察工作中,不干预被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准向被督察地区、单位提出与督察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准违反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的处置规范和程序,不准私自留存涉及督察工作秘密的资料。督察进驻期间,严格遵守回避制度。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泄露督察工作秘密,不准跑风漏气。督察期间,严禁在非工作场合谈论督察问题或交流督察内部情况;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泄露任何与督察有关的情况;未经批准严禁对外发布督察情况或接受采访。督察进驻结束后,所有督察工作人员不准擅自对外泄露任何未经公开的督察资料。

五、严格食宿标准,督察进驻期间入住宾馆要严格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安排房间,中途离开要腾退不必要的房间,进驻结束后要及时腾退全部房间。不准擅自在驻地外食宿,不准以督察组名义在驻地安排亲友及其他人员食宿。

六、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和规定,要按当地接待标准安排工作用餐,不接受宴请,不上高档菜肴,自助餐也要节俭。督察组进驻开始和进驻结束时,被督察地区主要负责同志到督察驻地共同用餐的,宜以自助餐形式。督察组工作人员不准接受被督察对象宴请,不准饮酒,不外出自费集体聚餐。督察进驻结束后,应向地方缴纳伙食费。

七、严格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轻车简从。不准擅自借用和占有被督察地区、单位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办公设备,不准擅自驾驶工作用车。督察进驻期间,确因工作需要由地方协助安排城市内交通用车的,督察进驻结束后,应向地方缴纳交通费。

八、不准利用督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为请托人、亲属或所在单位在课题或项目承揽、环评审批、环境监察执法、企业经营活动、干部提拔和调整等方面打招呼。严禁利用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九、不准接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变相赠予的其他物品,不准接受保健性体检活动,不准接受文艺、体育等营业性活动门票,不准在被督察地区、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通过被督察地区、单位接待家属或亲友旅游、度假。除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外,不准到名胜古迹、旅游风景区参观。

十、不准漠视群众利益,对符合督察受理范围的群众环境投诉举报均应认真对待,及时转办督办,不准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督察工作中,不准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口大气粗。督察工作场合,不准随意着装。不准涉足影响督察工作人员形象和声誉的不健康场所和活动。

附件二

生态环境部督查和巡查工作纪律规定( 试 行)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明纪律,树立生态环境部督查和巡查工作良好形象,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结合实际,作出如下纪律规定: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对党绝对忠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不准发表与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不一致的言论、文章等。督查和巡查期间,不准参加老乡、校友、战友等组织的各种活动。

二、不准违反组织纪律。坚决服从生态环境部的统一指挥调度,督查和巡查人员要服从组长工作安排。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督查和巡查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置和对外发表个人主张。

三、不准违反工作纪律。不准泄露督查和巡查工作秘密,不准跑风漏气。不准在非工作场合谈论督查和巡查问题线索或内部情况。不准擅自对外传递与督查和巡查有关的信息。不准擅自以微博、微信等形式公开督查和巡查信息。不准擅自接受媒体采访。

四、严肃工作作风。督查和巡查期间,不准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口大气粗,不准涉足影响督查和巡查工作人员形象和声誉的不健康场所和活动,不准饮酒。

五、不准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准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不准歪曲、夸大、捏造环境问题及影响。不准向被督查和巡查地区、单位提出与督查和巡查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在课题、项目承揽等方面,为本人、亲友或所在单位打招呼。

六、严格执行食宿交通标准。严格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差旅住宿以及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不准擅自借用和占有被督查和巡查地区、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

七、不准违反廉洁纪律。不准参与或接受被督查和巡查地区、单位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准接受文艺、体育等经营性活动门票。不准接受礼金、纪念品、烟酒茶、土特产、有价证券等钱物。不准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游览。

八、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其他各类监管执法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编辑: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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