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深入研判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环境形势,准确把握我国各类污染源排放及污染治理工作状况,国务院决定以2017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间点,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我旗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旗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污染源以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污染源普查对象应当积极参与、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必须依法完成的重大政治任务。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通力协作,积极参与,确保我旗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圆满完成。
正蓝旗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 编辑:Wendy |